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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处理中正确理解N、N+1、2N

作者:方玉梅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597次举报

N指的是经济补偿,其根据工作年限来确定,一年一个月,这是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不违法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能需支付的补偿。包括三十六条的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三十八条的被迫解除、四十条的无过错辞退、四十一条的经济性裁员、四十四条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的经济补偿。

 

N+1中的“1”指的是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下,因为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而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给员工的补偿。包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其中的1”俗称“代通知金”。

 

2N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以经济补偿金为标准,双倍支付的相应赔偿金。

常见的错误理解

(一)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被迫辞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也需支付N+

在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过错时,劳动者可以行使被迫解除权,但不可能有+1,因为这个1是特指用人单位行使合法解除权,没有提前一个月需支付的补偿,劳动者解除当然就没有了。

 

(二)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被迫辞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也需支付2N

所谓的赔偿金,其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才会发生,如果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为由而离职,则劳动合同的解除并非是因为用人单位主动作出而导致的违法解除,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主动做出解除的行为,也就不存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可能性。

 

(三)认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只可能支付N

事实上,如果终止违法,用人单位需支付赔偿金。所谓违法终止,指的是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形下,劳动合同存在法定需续签继续履行的情形而用人单位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而终止行为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即违法终止,也需要支付赔偿金。

 

(四)认为这个1N的基数一样,是指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其实两者之间是有明显差别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该规定中,所谓的“代通知金”并没有明确标准,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即明确了“1”是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五)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主张2N+1

这个是错误的,所谓的代通知金,只有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下,因为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的情形下,才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其前提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情形下,无支付代通知金的义务。

 

 

 

 

 

 

 

 

 

 

 

 

 

 

 


方玉梅律师,上海谌兰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济法硕士,擅长办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合同纠纷、加盟合同纠纷案件及处理公司法律事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普陀区
  • 执业单位:上海谌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加盟维权、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