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1.当事人情况:李X,男,1995 年 3 月 6 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被刑事拘留,2024 年 11 月 12 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5 年 7 月 8 日由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2. 涉案背景:涉案单位为XXX(浙江XX公司及关联公司(如浙江XX公司),主犯张XX等人以 “音海商城”“金宝宝交易所” 为载体,通过虚假宣传、承诺高回报实施集资诈骗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李X系该公司员工。
3. 办案周期:2024 年 6 月(接受委托)-2025 年 8 月(庭审)-2025 年(判决生效),辩护团队为湖南XX,主办律师封XX。
二、办案核心策略
本案采用 “无罪辩护为主,从轻情节为辅” 的双轨策略,核心逻辑围绕 “否定犯罪构成要件” 展开,同时储备从轻情节应对庭审争议,具体路径如下:
1.优先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因果关系三方面,论证李X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主张无罪;
2. 若无罪辩护未完全采纳,则以 “坦白、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 等情节,争取最轻处罚(如缓刑);
3. 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强化 “辅助性工作不构成犯罪” 的辩护观点,同时指出控方 “主犯定集资诈骗、从犯定非吸” 的罪名逻辑矛盾。
三、关键辩护要点及证据支撑
(一)主观层面:否定 “明知” 故意,主张李X系受害者
1.工作内容无关联性:李X 2023 年 4 月入职后,仅担任两次讲师(仅负责开场白),5 月后转行政岗(采购办公用品、整理杂物、洗地毯),2024 年 5 月二次入职后在公司水果捞店工作,均不涉及 “吸收资金、虚假宣传” 等核心环节,无接触集资业务的机会;
2. 自身系集资受害者:李X 2023 年 4 月 - 9 月向主犯张XX之妻宋XX转账 4 万元购买 “公司 A 票”,若明知犯罪不可能自投资金,符合最高法 “自身参与投资且无知情证据,不应定罪” 的裁判精神,证据为转账凭证(编号 1、2)。
(二)客观层面: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与损失无因果关系
1.无涉案行为:起诉意见书指控的 10 名被害人被骗时间均在 2023 年 6 月后,此时李X已转行政岗,无任何证据显示其实施 “宣传、招揽、诱导投资” 行为,仅领取每月 6000 元固定工资,无集资相关提成;
2. 无因果关系:被害人资金流向主犯张XX、曹XX等人控制的平台(音海商城 APP、圆音海交易所),李X未接触资金、未参与平台运营或规则制定,其工作与被害人财产损失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援引指导案例:主张 “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何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9) 川 19 刑终 73 号)裁判要旨,李X的情形完全匹配 “不认为是犯罪” 的条件:
仅参与辅助性环节(行政工作),未介入核心犯罪(资金吸收、虚假宣传);
报酬固定微薄(月薪 6000 元),无集资获利,案发后已退缴全部所得 3 万元(与主犯张XX获利数百万元、曹XX获利 15 万元有本质区别);
社会危害性小:累计在职不足 1 年,未直接 / 间接导致被害人损失,未扰乱金融秩序。
(四)指出罪名逻辑矛盾:否定共犯认定
控方认定主犯张XX、曹XX构成集资诈骗罪,却指控李X(所谓 “从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背《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需共同故意、共同行为” 的规定:
若李X与主犯无共同诈骗故意,也未参与吸收存款行为,则单独定非吸罪无逻辑依据;
若李X构成从犯,应在主犯罪名(集资诈骗罪)框架内认定,而非单独定不同罪名,属适用法律错误。
四、庭审争议焦点与应对
| 争议焦点 | 控方观点 | 辩方应对 |
| 主观明知与否 | 李X曾任讲师、助理,应当知晓公司集资犯罪行为 | 1. 讲师仅两次开场白,未涉及业务内容;2. 无证据证明其知晓公司无金融资质;3. 自身投资 4 万的行为直接否定 “明知” |
| 客观行为关联性 | 李X参与 “购买水军烘托会议氛围”,辅助集资 | 1. 无书面 / 电子证据证明李X实施该行为;2. 即使存在,也属边缘工作,与资金吸收无直接关联 |
| 获利性质 | 李X非法获利 4.7 万元,属集资分红 | 1. 4.7 万元系固定工资,非集资提成;2. 已退缴 3 万元,远超实际在职期间应得工资,体现悔罪态度 |
五、判决结果与办案成效
(一)判决结果
1.李X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待定,如社区矫正评估通过,可适用缓刑;
2. 已退缴的 3 万元违法所得予以确认,作为从轻处罚情节。
(二)办案成效
1.核心目标部分实现:虽未达成无罪判决,但成功争取到缓刑适用可能,避免实刑,最大限度降低对当事人的影响;
2. 情节认定成功:法院采纳 “李X系辅助性岗位、主观恶性小、退赃积极” 的辩护观点,量刑轻于同案其他被告人(如刘XX判三年、无明确缓刑建议);
3. 证据固定有效:李X的投资凭证、工作记录等关键证据被法院采信,成为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
六、后续工作建议
1.缓刑执行协助:协助李X完成社区矫正评估材料准备,确保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2. 退赃确认:与法院沟通,确认已退缴的 3 万元是否计入全部违法所得,避免后续纠纷;
3. 法律风险提示:告知李X缓刑期间的义务,及后续求职中需规避的 “高回报” 类公司,避免再次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