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律师核心辩护主张
律师在辩护词中围绕 “减轻刑罚” 提出三大核心主张,具体如下:
身份认定:认为陈XX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辅助性工作(如简单收发货物),参与关键环节(决策、货源、核心销售)程度低,请求认定为从犯。
2. 从轻情节:强调陈XX具有 4 项从轻处罚情节,包括积极退缴违法所得 4000 元、坦白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小学文化导致法律意识淡薄。
3. 刑罚适用:结合陈XX的悔罪表现、再犯可能性(前科已过数年且性质不同),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实现 “惩罚与教育结合”。
二、法院最终裁判结果
根据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法院对陈XX的裁判结果如下:
罪名认定:确认陈XX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规定,无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金额 61672 元,获利 5000 元),构成非法经营罪。
2. 量刑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 2024 年 10 月 15 日起至 2025 年 7 月 14 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3. 违法所得处理:陈XX先向公安机关退缴 4000 元,后向法院补充退缴 1000 元,共计 5000 元违法所得均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4. 身份认定:未认定陈XX为从犯,而是认定其为作用较小的主犯(与陈X远共同参与进货、推销、送货等主要环节,仅比陈X远作用略小)。
三、辩护意见采纳情况
法院对律师的辩护意见 “部分采纳、部分驳回”,具体如下:
1. 已采纳的辩护意见(3 项)
认可陈XX “积极退缴违法所得” 的情节,将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依据。
认可陈XX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 “坦白” 情节,予以从轻。
认可陈XX “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从宽处理,最终量刑采纳了公诉机关 “有期徒刑九个月” 的建议(低于主犯陈X远的十一个月)。
2. 未采纳的辩护意见(2 项)
驳回 “认定从犯” 的主张:法院查明,陈XX实际参与了 “进货、发放名片推销、市区送货” 等核心环节,并非仅负责辅助工作,与陈X远同为主犯(仅作用略小)。
驳回 “适用缓刑” 的主张:法院未明确说明理由,但结合案情可推断,因陈XX有前科(2018 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本次犯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犯罪,不符合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无再犯风险” 的核心条件。
四、办案结果总结
整体来看,律师的辩护取得了 “部分成功”:
成功点:通过强调从轻情节,使陈XX的量刑(九个月)显著低于同案主犯陈X远(十一个月),且违法所得全额退缴后未产生额外追缴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