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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XX诈骗罪一案,律师罪轻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发布者:封云凯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26日 1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1. 案号: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XX

  2. 被告人:龙XX,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县XX

  3. 涉案罪名:诈骗罪(共同犯罪,属犯罪集团成员)

  4. 办案单位:公诉机关为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审判机关为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XX

  5. 辩护律师情况:湖南XX 封云凯律师担任龙XX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

二、案件基本事实?

(一)案件背景?

本案系以李X为首要分子、李XX为主要执行者的诈骗犯罪集团案件。该集团长期在菜市场、人员聚集区设置“抽奖骗局”,通过“当托”“冒充观众”等方式诱骗群众参与抽奖,骗取财物,先后在四川省成都市、湖南省衡阳XX实施多起诈骗活动,涉案总金额达人民币103021元。

(二)龙XX涉案情况?

  1. 参与程度:根据案卷证据及庭审查明事实,龙XX在犯罪集团中仅负责“扮演群众”(当托),无组织、指挥、主持或提供车辆等关键作用,共参与诈骗作案4次,具体涉案事实包括:

  • 2021年12月17日上午,参与在珠晖区XX诈骗被害人钱XX人民币3200元;

  • 2021年12月18日晚,参与在石鼓区附近诈骗被害人彭期丰人民币1600元;

  • 2021年12月19日晚,参与在白沙大道XX诈骗被害人黄家全人民币2399元;

  • 2021年12月21日上午,参与在衡南县冠XX新市场诈骗被害人贺XX人民币3999元。

  1. 涉案金额与获利:龙XX参与诈骗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1198元,非法获利仅人民币300元,在九名被告人中涉案金额、获利金额均为最低。

  2. 到案与强制措施:龙XX于2021年12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抓获归案,当日因涉嫌诈骗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22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1月29日被逮捕;2022年9月21日经法院决定变更为监视居住。

三、辩护工作开展过程?

(一)前期准备:夯实事实与法律基础?

  1. 会见被告人,核实案件细节:接受指派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龙XX,重点核实其参与诈骗的次数、具体行为、获利金额、是否知晓集团整体运作模式等关键事实,确认其无犯罪前科、平时一贯表现良好,且到案后已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认罪态度明确。

  2. 全面查阅案卷,梳理证据脉络:辩护人仔细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包括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辨认笔录、监控截图、转账记录等,确认龙XX的行为仅为“当托”,未参与组织、指挥或核心执行环节,涉案金额与获利金额均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无证据显示其存在加重情节。

  3. 法律适用研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等规定,明确本案的核心辩护方向为“罪轻辩护”,围绕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构建辩护体系。

(二)辩护思路确立:聚焦“从犯+多重从轻情节”

基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辩护人确立以下核心辩护思路:

  1. 认定从犯地位:龙XX的行为完全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李X的安排,仅负责“扮演群众”辅助诈骗实施,无独立决策权限,劳动报酬(获利300元)为集团内最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符合《刑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犯的规定,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2. 主张法定从轻情节:

  • 坦白:龙XX到案后立即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前后口供一致,无翻供情形,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 认罪认罚:龙XX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从宽处理规定。

  1. 强调酌定从轻情节:龙XX此前无任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获利金额极低(仅300元),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庭审与沟通:有效传递辩护意见?

  1. 庭前沟通:庭审前,辩护人就龙XX的从犯地位、认罪认罚态度等核心意见与公诉机关进行沟通,进一步确认案件事实细节,为庭审辩护奠定基础。

  2. 庭审辩护:庭审中,辩护人围绕以下要点发表辩护意见:?

  • 质证环节:对涉案金额、龙XX参与次数的证据进行质证,确认证据的客观性与关联性,无异议;

  • 辩护意见发表:结合案卷证据与法律规定,详细阐述龙XX的从犯地位、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给予改过自新机会;

  • 回应法庭询问:就龙XX在集团中的具体角色、获利用途等问题如实回应,进一步印证其主观恶性较小的事实。

四、判决结果与辩护效果?

(一)判决结果?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XX作出刑事判决,采纳辩护人全部核心辩护意见:

  1. 认定龙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2. 认定龙XX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从宽处理;

  3. 认定龙XX无犯罪前科,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

  4. 最终判决:被告人龙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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