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被告人吴XX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跨境网络赌博共同犯罪)
2. 当事人:被告人吴XX,男,1990 年 2 月 9 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XX;公诉机关为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XX;审理法院为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3. 辩护团队:湖南XX律师(接受被告人近亲属委托,担任一审辩护人)
4. 案件背景:本案系以林X前(在逃)为首的境外赌博集团犯罪,该集团在柬埔寨、菲律宾设立赌博网站,招募境内公民担任客服、资金结算等人员,针对境内公民开展网络赌博活动,吴XX系该集团下属 “金沙娱乐城” 盘口客服人员。
二、辩护工作开展过程
(一)庭前准备阶段
阅卷与证据核实:全面查阅本案卷宗材料,重点核查吴XX银行账户流水、出入境记录、同案犯供述(如郜XX)、工资发放记录及司法鉴定意见(湖南XX),梳理出控方指控的 “非法获利 30.9 万元”“犯罪至 2021 年 6 月” 等核心争议点。
2. 会见被告人:多次会见吴XX,核实案件关键事实 —— 包括其工作内容(仅辅助性客服,解答赌客问题)、工资发放形式(菲律宾比索通过中间商兑换人民币,部分流水为代同事兑换)、离职时间(主张 2021 年 2 月截止,而非起诉书指控的 6 月),确认其认罪态度(对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3. 法律研究与策略制定:针对本案跨境赌博及刑法适用时间节点问题,重点研究《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 年 3 月 1 日实施)对开设赌场罪的量刑调整,明确 “从旧兼从轻” 原则的适用条件;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论证吴XX的从犯地位及情节。
4. 申请调取证据:因控方以银行流水认定非法获利,辩护方向法院申请调取吴XX涉案银行卡的完整交易明细,拟证明部分流水为代同事兑换工资,应从非法获利中扣除。
(二)庭审辩护阶段
辩护团队围绕 “量刑情节” 展开核心辩护,当庭发表三点关键意见:
非法获利金额异议:控方依据银行进账流水指控吴XX非法获利 30.9 万元不客观 —— 该流水包含吴XX与同事委托中间商兑换的菲律宾货币工资,吴XX收到款项后已将他人工资转付,并非全部为个人非法获利;主张以 “月平均工资 × 上班时间” 重新核算,或扣除代兑换部分。
2. 刑法适用异议:吴XX全部犯罪行为截止 2021 年 2 月(最后一次领工资为 2021 年 3 月 6 日,系 2 月工资;同案犯郜XX庭审供述吴XX早于其离职,郜XX离职时间为 2021 年 4 月),早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时间(2021 年 3 月 1 日),应适用 1997 年修正的《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修十一前条款,“情节严重” 量刑为 3-10 年,与修十一一致,但需优先适用行为时法律)。
3. 从轻、减轻情节论证:吴XX仅从事辅助性客服工作,无管理、决策权限,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犯意小(因 “高额离职赔付” 被迫留任),具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三、辩护意见采纳情况及裁判结果
(一)法院裁判核心认定
根据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2022) 湘 0405 刑初 152 号刑事判决书,法院对辩护意见的采纳情况及最终裁判如下:
| 辩护意见类型 | 法院采纳情况 | 裁判依据 |
| 刑法适用 | 采纳(适用修十一前《刑法》) | 吴XX大部分犯罪行为发生于 2021 年 3 月 1 日前,依据 “从旧兼从轻” 原则,适用 1997 年修正的《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
| 从犯地位 | 采纳 | 吴X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无管理、资金结算等核心权限,符合从犯认定标准。 |
| 坦白、认罪认罚 | 采纳 | 吴XX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符合坦白及认罪认罚从宽条件。 |
| 最终量刑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非法所得 30.9 万元(上缴国库) | 综合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在 “情节严重” 量刑区间(3-10 年)内从轻处罚。 |
四、办案经验总结与启示
(一)成功经验
量刑情节辩护成效显著:精准定位 “从犯” 地位,结合 “坦白”“认罪认罚” 情节,最终使吴XX在 “情节严重” 的开设赌场罪中获得最低档量刑(3 年有期徒刑),远低于法定最高刑(10 年),实现 “从轻处罚” 目标。
2. 法律适用辩护准确:紧扣《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时间节点,论证 “从旧兼从轻” 原则的适用,法院最终采纳该意见,确保法律适用无争议,避免因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加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