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主体:被告人水某,男,1991 年 9 月 4 日出生,安徽省当涂县人,私企员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被取保候审,2025 年 8 月 6 日被监视居住。
涉案事实:2023 年 10 月,水某明知出租、出借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仍将名下 4 张银行卡及手机交予他人,配合刷脸开设新卡,涉案银行卡流入资金 320.8 万余元,关联 4 起诈骗案(涉诈金额 122.2 万余元),水某非法获利 7500 元。后其主动投案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控方意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起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二、封云凯律师辩护核心工作
封云凯律师(湖南云天(衡阳)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展开辩护,核心辩护要点如下:
罪名无异议,聚焦量刑辩护:明确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避免争议焦点分散,将辩护重点集中于量刑情节的梳理与论证。
主张法定从轻情节:提出水某系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自首” 情节;同时水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从宽处理条件。
强调酌定从轻情节:指出水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且已主动退缴全部非法获利 7500 元,积极消除犯罪行为的部分危害后果,具备悔罪表现。
提出缓刑适用建议:结合水某的犯罪情节(非主动发起犯罪、获利较少)与悔罪表现,认为对其宣告缓刑无再犯罪危险,也不会对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请求法院适用缓刑。
三、辩护效果与法院采纳情况
法院采纳核心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确认,水某的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属实,采纳封云凯律师关于 “从轻处罚” 的辩护意见,同时认可 “适用缓刑” 的合理性。
最终判决结果:被告人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 7500 元予以没收。该判决较公诉机关 “有期徒刑八个月” 的建议,增加了缓刑适用,有效降低了对水某的实际羁押影响。
四、案件辩护总结与启示
辩护策略精准性:本案中,律师未对罪名提出异议,而是围绕 “法定 + 酌定” 从轻情节构建辩护体系,贴合案件事实与司法实践,提高了辩护意见的采纳概率。
悔罪情节的重要性:律师重点强调 “退缴违法所得”“初犯偶犯” 等情节,精准契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 “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 的量刑考量因素,为缓刑适用奠定关键基础。
程序与实体并重:律师在辩护中同时援引《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既保障被告人程序性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又争取实体性从轻结果(缓刑),实现了程序与实体的双重辩护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