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婚生女费某童尚年幼,费某与吴某不生活在一个城市,原审判决由吴某与费某轮流抚养,致费某童生活学习环境频繁变换,不利于其成长,故吴某与费某关于原审判决两人轮流抚养不当的上诉理由成立。相比而言,费某收入较为稳定,有固定住处,但工作出差多,能陪伴和照顾费怡童的时间较少;吴某租房住,收入较费某低,但其有更多时间照顾陪伴费某童,且费莫童系女童,由母亲抚养更符合其生理特征,另费某童自2024 年7 月起就跟随吴某去长沙生活,在长沙已形成较为熟悉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故判令费某童跟随吴君一起生活更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