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肖某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原告肖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说明双方确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依法应当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中,刘某某由原告抚养至今,由原告继续抚养教育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由被告刘某铭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