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法院以物业公司没有全面履行物业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核减物业管理服务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结合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据此,廖某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6404.38元。和谐、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追求。本案廖某虽拖延缴纳物业费,考虑到廖某不缴纳物业费亦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不存在恶意欠缴物业费的故意,为缓和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营造和谐、友善的居住环境,对物业公司要求支持违约金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物业公司物业服务瑕疵不能构成物业服务费打折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