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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诉廖XX著作权纠纷一案

发布者:封云凯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0日 16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XX经投权依法取得《鲁作登字 -2022-F-007XXXX3412》(盘XX)的完整著作权,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 律的保护。 廖XX销售的《渝作登字-2021-F-100XXXX3155》(日式艺伎) 与 《鲁作登字 -2022-F-007XXXX3412》(盘XX)在色彩搭配 、 构图 、 整体视觉等方面基本相同, 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廖XX虽然提交了《渝作登字-2021-F-100XXXX3155》(日式艺伎)的作品登记证书, 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 陈XX提交的作品创作及发表于 2019 年 3 月, 而廖XX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作品创作及发表于 2020 年 10 月, 且廖XX无法提供其作品创作时的相关底稿, 故对廖XX辩称其未侵权的意见, 本院不予采纳。 廖XX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侵犯了陈XX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应向陈XX承担侵权责任。陈XX诉请廖XX下架涉案产品链接,因廖XX已经下架,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陈XX主张廖XX赔偿其损失及合理开支,因陈XX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廖XX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廖XX因侵权所实际获得的利润,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创作难易程度、知名度、廖XX销售侵权产品的价格、时间、及时下架相关链接,本案维权的合理成本等因素,酌情由廖XX赔偿陈XX3,000元(含合理的维权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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