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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XX公司、衡阳XX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封云凯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9日 20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案涉《担保合同》《委托担保合同》及《保证(反担保)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两份合同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因被告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原告融资担保公司作为被告的保证人,依约向北京XX承担了代偿XXX.18元的保证责任后,融资担保公司取得了对华XX公司的追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代付贷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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