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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的司法认定

作者:何近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46次举报

嫌疑人张三为了自己及朋友一起吸食从隔壁市区购买毒品冰毒15克,费用由大家平摊共同出资,在坐车回来途中被抓获。经查明,张三运输的15克毒品确实是为了和朋友一起吸食,有5名朋友共同证实当张三买毒品回来就去宾馆一起聚吸。公安机关以运输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根据2015年《毒品犯罪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运输的毒品为15克超过了毒品数量较大10克的标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认定。而另外一种意见认为不能这么机械的理解《武汉会议纪要》,既然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该15克确实为了一起吸食才运输的,而运输毒品罪本质上为了实施贩卖等毒品犯罪而运输的,为了共同吸食而运输的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只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法律分析:这个问题非常复杂。首先要理解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运输毒品罪的条文叙写很简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通常被人理解为:“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这么理解问题就出来了,有些人认为只要是运输中的毒品不管数量大小一律认定为运输毒品罪,那么为了自吸去购买毒品后总有一段路需要运输,一旦被查就被认定为运输毒品罪显然是不理的,因为运输毒品跟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归在同一个法条的选择罪名中,跟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危害程度相当,量刑很重。显然,“明知是毒品而运输一律认定为运输毒品罪”是有问题的。因此,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其后,《大连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认为:“如果其被查获毒品数量较大,达到刑法 348 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如果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当场查获,毒品数量大,明显超出其个人正常吸食量的,可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我们从《大连会议纪要》及其官方的理解与适用可以看出,运输毒品只有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才会被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而且在证实“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过程中,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采取了毒品数量推定的认定原则,认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大,明显超出其个人正常吸食量的,可以推定其并非为了自吸而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进而认定运输毒品罪,这里的“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是指贩卖、走私、制造毒品有关的运输,并非其他所有的毒品犯罪,比如以窝藏毒品的目的运输就只能构成窝藏毒品罪。也就是说,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是为了自吸的,则不构成运输毒品罪,但可以根据毒品数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但实践操作中,对于多少毒品数量能够推定为“用于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缺乏标准,非常的混乱,10克、50克、100克的标准都有。针对该混乱的情况,2015年《毒品武汉会议纪要》明确了这一个推定标准:“在没有证据证明吸毒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情况下,对其购买、运输、存储毒品的行为,直接以数量较大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同时,对吸毒者运输毒品的行为,直接以数量较大标准作为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界限,而不再另行设置更高的合理吸食量标准。据此,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根据其具体的行为状态定罪,处于购买、存储状态的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处于运输状态的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简言之,上述的标准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构成的标准即10克甲基苯丙胺级别的毒品,行为人辩解为了自吸但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情况下,不满10克的无罪,10克以上的根据具体的状态定罪,处于购买、存储状态的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处于运输状态的认定为运输毒品罪。注意,以上这些处理规则适用的前提是只有行为人辩解自吸而无其他证据佐证用于自吸,也无证据直接证实行为人是用于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如果有其他证据证实行为人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而实施的运输,不管毒品数量多少可以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当然也可以是并列罪名,比如查明是为了贩卖而运输的,可以认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如果有其他足够的证据证实行为人运输的毒品确实系自吸或者朋友共同吸食的,不涉及其他毒品犯罪的,不管毒品数量是否超出了一般的自吸量,只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综上,本案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张三运输毒品确实用于朋友共同吸食,不涉及其他毒品犯罪,尽管其毒品数量超过了10克,仍然只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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