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后,看似提高了情节严重的门槛,量刑放得更宽了,但实际上新的司法解释是把不同的情况规定得更加细致,并且和上游犯罪衔接得更加合理,量刑保持一致。这就对掩饰隐瞒这一罪名的辩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而新规配套出台的案例,每一个都在提示办案人员,要仔细甄别不同类型的掩饰隐瞒行为,准确识别新型的犯罪套路。例如,案例中提到的虚拟货币、黄金交易、废品收购等等行业。这些都在揭示,法律的打击面是更加广泛的,而审判的力度要严宽相济。这就要求我们在掩饰隐瞒犯罪案件的辩护上,一定要结合上游犯罪的情况,来针对性地辩护。
那么,掩饰隐瞒的案件,在新的司法解释下,要怎么才能争取不起诉呢?我认为,要抓住以下这三点:
第一,抓住取保优势,寻找立功机会。掩饰隐瞒的案件,因为涉案人员众多,波及面广泛,参与的渠道丰富,有普遍的立功机会。如果经过律师的努力,成功取保的,可以利用自身优势,挖掘犯罪线索,帮助办案机关侦破关联案件。利用立功来实现有利结果。
我在办理类似案件的时候,有条件的,会一步一步地指导当事人,如何寻找立功线索,帮助当事人梳理事实,向办案机关提供关键信息,从而实现立功。
如果提供了线索,虽然没有认定立功,但是帮助办案机关在调查上游犯罪的过程中配合度较高的,也有符合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
这时候,也就需要专业的辩护律师帮助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梳理我们配合调查的相关证据和认罪态度,从而让办案机关认可我们符合新规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况。
第二,突破获利限制,弥补上游损失。掩隐新的司法解释不光规定了收益金额对应的量刑标准,同时也规定了造成损失对应的量刑标准。也就是说,如果获利不多,但是造成的损失比较大,也有可能构成情节严重。而新的司法解释出台的时候,同步发布的配套案例二,透露出来的关键信息在于,办案机关的落脚点要注重于全面追赃。如果通过掩饰隐瞒的案件,帮助上游犯罪的受害人挽回损失,是典型的有利情节。那么我们就可以把这一透露出来的信息,转化为,如果掩饰隐瞒的当事人愿意超额退赃的,对这一类型的案件争取不起诉是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的。
例如,我曾经办理的,孙某掩饰隐瞒的案件,当事人在配合转账的过程中,意识到可能资金涉嫌赃款,但仍然继续配合转账,造成损失十四万多。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在三年以下进行量刑。这个案件经过我的介入,我们帮助当事人向检察官认定了自首情节,固定了包括自首在内的,坦白、认罪认罚等等可以争取罪轻的证据。其次呢,我帮助当事人向检察官进行了深入的沟通,我们表示可以在退出不多的获利之外,额外拿出赔偿金用于弥补上游诈骗罪受害人的损失。这个案件经过和检察官的多轮沟通,最终确定由当事人额外自愿补偿受害人损失两万元,而得到了不起诉的结果。这就是,通过作为下游犯罪的超额退赔,帮助上游受害人弥补损失,从根本上缓解刑事案件带来的社会影响而促使检察官认可当事人,最终实现不起诉的辩护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