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额巨大的职务侵占案件,想要减少量刑,如果从犯罪金额入手,辩护空间相对来说比较小。因为职务侵占案件的起刑点在五千到一万元。想要把上百万的金额化整为零,难度是非常大的。那么除了犯罪金额之外,还有哪些辩护要点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法律规定上来看,要构成职务侵占罪,要满足四个要件。
第一个是身份要件,必须是共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不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能是没有单位的闲散人员。对于单位的身份,需要严格的界定,不能因为冠以单位的名义就直接认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二个是主观条件,必须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想法。如果只是想拆借资金,有计划还上的,那可以往挪用资金罪上面来辩护。只有在侵占的时候,主观上就有占有的故意的,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三个是在客观上,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公司财务。如果侵占财务的行为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而是通过秘密窃取,偷偷盗取,暴力抢夺等方式获取的,那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四个是金额条件。如果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的财务价值太少,也会因为犯罪情节轻微而不构成犯罪。例如,方某利用工作的便利,将文具等办公用品占为己有,也会因为数额较小而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只有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才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那么当犯罪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要判处三年以上甚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应该怎么辩护,才能实现对当事人有利的结果呢?
第一,要明确犯罪主体和客体的资格。当事人是否是公司是在职员工;是否负责企业单位的相关事项;侵占的是否是公司的资产或者利益,这些,都是需要专业的律师在案件中进行把控的。如果当事人侵犯的并不是本质单位的利益,或者被侵占的是个体户,民办非企业等等单位的利益,都是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如果通过专业律师的阅卷,可以发现身份上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蛛丝马迹,就能够帮助当事人实现职务侵占罪的无罪。
第二,仔细审核确定主观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证据,是否与会见中了解到的真实情况一致。在职务侵占案件中,要审核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我会先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当事人案发前后的真实心理,先从当事人的描述中判断他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次,我要通过阅卷来核实,办案机关掌握的客观证据当中,有没有可以佐证当事人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如果客观证据不足或者无法证明当事人的主观非法目的,也是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
例如,我们团队曾经办理的职务侵占案件,当事人是公司的客户经理,以代公司收费为由通过个人账号收取了几十位客户的款项。这个案件一直到法院阶段都是以职务侵占罪来审查起诉的。但是经过我们详细的阅卷,梳理了在案的所有证据,我们发现,并没有足够的客观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当事人本人,在办案机关做的笔录当中,也没有相关可以佐证非法占有的口供。于是我们就非法占有目的这一辩护要点,向法官据理力争。最终呢,法院认可了我们的观点,将原本检察院量刑建议十年的职务侵占罪,以挪用资金罪来定罪,最终判决六年有期徒刑。
第三,整体划分金额的来源和去向,判断涉案金额的辩护空间。任何一个经济类犯罪案件,不论金额多么巨大,都要坚持立足于金额本身,仔细审查有没有减少的可能性。职务侵占类型的案件资金情况要么来源比较一致,要么去向相对稳定,梳理案件情况的时候可以从整体先来判断评估,寻找辩护的重点。
例如,我们团队曾经办理的职务侵占案件,当事人以代付代缴的名义收取了多名客户的手续费。这个案件我们在二审的阶段才介入,经过我第一时间的会见,我了解到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当中,有相当一部分确实是帮助客户代缴了费用的。了解到这一点之后,我迅速完成了阅卷工作,我发现一审的判决,并没有把当事人提到的这部分金额剔除出来。于是我们按照当事人工作笔记当中的内容,一笔一笔地打电话到收缴单位去核实。在确认了每一笔真实缴费没有遗漏的情况下,我们请求相关单位向我们出具了收到了多笔交费的情况说明。这就成了我们在二审阶段提交的关键证据。最终呢,我们也凭借这份新证据,成功地帮助当事人减少了量刑。
所以,涉案金额巨大的职务侵占的案件,要全面地从犯罪构成来审核案件的情况,结合会见和阅卷得到的信息,从主体上,主观上,金额上等等不同的方向来帮助当事人减少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