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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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合伙人律师执业9年
执业年限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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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例

发布者:郭睿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31日 3122人看过 举报

2024-12-31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甲,新乡市某区A网络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因涉嫌非法经营,20**年7月25日经新乡市公安局Y分局决定,同年7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F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7月25日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F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乙。因犯盗窃罪,20****日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非法经营,20**年7月25日经新乡市公安局Y分局决定,同年7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7月25日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丙。因涉嫌非法经营,20**年8月24日经新乡市公安局Y分局决定,同年8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7月25日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睿,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Y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甲、乙、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7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2月23日补查重报。

新乡市公安局Y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7月29日被不起诉人甲在新乡市某区注册了新乡市A公司,20**9月11日、20**9月20日、20**9月22日,乙使用支付宝先后支付2000元、30500元、10500元钱购买了400余部华为荣耀8、荣耀9手机。20**11月11日,由被不起诉人乙使用支付宝支付给被不起诉人丙5200元(后期于20**8月4日产生的维护费用500元,共计5700元)购买了“##”群控软件。

被不起诉人甲、乙自20**11月份之后,经他人介绍后,购置了二手手机、架子等设备,并注册了大量的快手账号,通过购买搭建好的群控后台,实现自动养号、自动发作品、随机自动浏览直播间、一键批量进入指定直播间等功能,根据需求利用对应的脚本同时控制多部手机自动进行相关操作,从事为快手主播的直播间增加在线观看人数,从而实现获利的目的。该行为持续至20**7月左右,由于账号被封控,20**年2月份左右开始至20**年5月份左右,又再次重操旧业,牟取利益其中被不起诉人甲使用微信*****收取丁佣金1200元;使用支付宝账号**********收取丁佣金5397元,使用微信收取张三10168元,现金23000元;乙使用微信收取陈五费用147175元;乙使用支付宝收取张某费用37146元(其中李四微信5777元、王二费用4476元)。涉案金额22408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涉案的手机已被全部售出,物证消失;涉案的“##”群控软件立案前已失效,无法恢复直播间内容。本院仍然认为新乡市公安局Y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甲、乙、丙不起诉。

本院扣押的涉案物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扣押涉案钱款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郭睿律师,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720********0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
1410720********00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