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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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微粒贷的借贷纠纷

发布者:郭睿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0日 729人看过 举报

2022-04-20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住封丘县。

委托代理人:郭X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住清丰县。

原告甲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乙偿还原告借款23646.74元及利息(利息以14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2月26日起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乙以做精品店为由,向原告借款2400元,分别为2017年12月22日微信转账500元,2018年3月8日微信转账300元,2018年3月23日微信转账200元,2018年3月24日微信转账1000元,2018年7月15日微信转账400元。后来还款1000元,剩余1400元至今未还。2018年2月份被告由于资金紧张再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当时没有现金,就将原告本人的XX银行卡(卡号45×××36)借给被告使用,被告先后信用卡透支消费30988元,分别为2018年2月11日在范县家园超市刷卡10060元,2018年3月2日在范县城关永和酒店刷卡消费7000元,2018年4月16日在濮阳县XX刷卡500元,2018年5月2日在濮阳市XX公司刷卡1500元,2018年5月13日在濮阳市龙华区XX消费1000元,2018年6月8日在濮阳市濮城京城家电刷卡1000元、1000元和2900元,2018年8月2日在濮阳市XX公司刷卡800元、在濮阳市XX新鑫建材刷卡308元、在鹤壁市××县易星电脑行刷卡3900元,2018年9月6日在濮阳市靓丽美容院刷卡20元、1000元。被告之后断断续续偿还19278元,分别是2018年4月7日2500元,2018年5月1日1500元,2018年6月8日5000元,2018年8月2日100元、200元、1000元、3900元,2018年9月2日100元、200元,2018年9月6日58元、300元、5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2018年10月6日500元,2019年1月31日870元。因信用卡透支产生违约金、利息,截止到2018年11月5日为2471.24元。这些借款、违约金、利息减去被告偿还的,剩余14181.24元应当由被告偿还。2018年6月25日被告用原告手机QQ里的微粒贷,贷出了1万元,贷款期限至2020年2月25日。原告将其中的9000元微信转账给了被告,扣除了以前借款2400元中的1000元。被告先后通过微信转给原告3529.5元偿还微粒贷,剩余本金6880元,利息1185.5元,共计8065.5元至今未偿还,应当由被告偿还。以上三笔款合计23646.74元。被告在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里均认可以上借款,也承诺要偿还,但是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2019年2月2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主张,经诉前调解程序后转入审理程序,因此借款1400元应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2月26日开始计算利息。

被告乙辩称,2400元借款不属实,是原告让被告到新乡支付的路费。信用卡只刷了10000元。微粒贷有这个事,后来微信转款给原告一部分,具体原告还的微粒贷还是信用卡被告不清楚。被告该偿还多少还多少,但是没有原告主张的那么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XX银行信用卡对账单一份、XX银行手机银行账单一份,以证明2018年2月6日至2019年2月5日的信用卡被告乙共计欠款14181.24元。

2、微粒贷借款记录一份、微信交易记录一份,以证明被告乙共欠微粒贷8065.5元。

3、原被告手机缴费发票两张、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原被告通话录音一份,以证明被告乙认可信用卡、微粒贷欠款的事实。

4、被告乙提供微信转账清单一份,13笔款共计9152元。2017年11月14日521元、2018年2月11日1000元、2018年2月20日1561元被告乙自认不作为还款。2018年6月25日9000元、2018年11月10日3500元是原告甲转给被告乙的。2018年7月26日500元、2018年9月5日500元、2018年9月26日600元、2018年11月1日500元、2018年11月25日500元、2018年12月30日300元原告甲认可是偿还微粒贷的;2019年1月31日870元原告甲认可是偿还信用卡的。2018年9月3日500元原告甲不认可是偿还还款的。

本院认为,在通话录音、微信中被告乙对原告甲提到的对账单予以认可,明确表示愿意偿还。尤其是在2019年2月25日的通话录音中原告甲提到的信用卡欠款15051.24元(扣除乙最后一次偿还的870元,应当为14181.24元)、微粒贷欠款8385.5元,被告乙均予以认可。由于信用卡、微粒贷户名均为原告甲,结合信用卡账单、手机银行账单、微粒贷借款记录、微信交易记录等支付凭证,对原告甲主张被告乙应当偿还信用卡欠款14181.24元、微粒贷欠款8065.5元,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原告甲主张的1400元,被告乙否认为借款,也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乙辩称的2018年9月3日微信转款500元属于偿还款项,原告甲予以否认,同样也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本院也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甲信用卡欠款14181.24元、微粒贷欠款8065.5元,共计22246.74元。

郭睿律师,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720********0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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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720********00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