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睿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0日 19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曾用名***),住卫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睿,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曾用名**),丙,住卫辉市。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
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系亲戚关系。约2012年两被告因经营家电和家具需要资金,两被告陆续借原告60000元,约定利息为每月1分。原告将钱借给被告乙时,被告丙都在场。开始,被告还能按约定支付利息,后来被告以没钱为由不再支付利息,也不偿还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乙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
被告丙辩称:我与乙离婚以前的欠款我同意偿还一半,离婚以后的欠款我不同意偿还。
经庭审调查,法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12年8月4日,被告乙借原告甲8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2012年9月5日,被告乙借原告8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2012年10月30日,被告乙借原告12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2012年12月24日,被告乙借原告2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
另查明,被告乙与被告丙原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11月13日登记离婚。
法院认为:被告应当依约偿还原告的借款并支付利息。两被告于2012年11月13日登记离婚。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并支付利息,法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离婚后被告乙的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借款应由被告乙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丙偿清原告甲的借款8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2年8月4日起至偿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按1%计算);
二、被告乙、丙偿清原告甲的借款8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2年9月5日起至偿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按1%计算);
三、被告乙、丙偿清原告甲的借款12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2年10月30日起至偿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按1%计算);
四、被告乙偿清原告甲的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2年12月24日起至偿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按1%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