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睿律师
郭睿律师
河南-新乡合伙人律师执业7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案件,撤销原裁定,指令法院再审!

发布者:郭睿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0日 8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甲,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乙,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

甲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21)豫07民终***号民事裁定,责令一审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

事实与理由:1、二审法院在二审裁定中擅自更改申请人的上诉理由,严重违法。2、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承诺还款的债务加入行为与丙、黄XX的刑事犯罪不属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丙刑事案件的责令退赔,并不影响被申请人的债务加入。二审法院以将20万元借给了丙、黄XX,并以已经责令丙退赔为由,驳回申请人的上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3、申请人一审诉求中34万元的款项,虽然其中24万元被认定为丙、黄XX的诈骗款项,但5万元的交通费和5万元的违约金,在被申请人认可该笔费用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却未予支持,明显错误。

乙辩称,丙的刑事案件,已经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了(2019)豫0702刑初xxx号刑事判决,判决已经生效。同一个法律事实,构成一事不再理。判决书已经明确指出了责令被告人丙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退赔甲损失。在这个案件中,我和我姐黄XX都是受害人,我们的损失已经无法追回。黄XX已经被判了。主合同是24万,都是围绕着24万才拥有的,所以主合同已经无效了,其他从合同也是无效的。甲借钱的目的不是纯粹的借钱,他是以营利为目的,他借钱的目的是为了拿合同、拿工程。所以说他一个做工程多年的人都不能预知风险,我一个没做过工程的人怎么知道风险的存在。应该驳回甲的起诉请求。

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乙向甲偿还3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3日起,以9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乙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非民间借贷纠纷。从甲提供的证据来看,丙、黄XX、乙自始至终均在以北京旧城区改造项目为由向甲出具各类手续,丙已被判刑且被责令退赔甲损失,黄XX目前另案处理,乙承担何种责任,应在刑事案件完全处理完毕后,再由民事案件予以处理。因此,甲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乙的该纠纷,法院目前不宜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甲的起诉。

甲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03民初XXXX号民事裁定书,责令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二审法院认为,甲上诉称本案借款事实与丙、黄XX的犯罪事实不是同一事实,但其在上诉状中明确认可其通过乙将20万元借给了丙、黄XX;且原审已查明丙承担退赔甲损失的刑事责任。综上,甲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再审认为,甲持有乙出具的保证书、承诺书、证明等证据主张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与丙等犯诈骗罪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应予审理。原审裁定驳回甲的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1)豫07民终***号民事裁定和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20)豫0703民初XXX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郭睿律师,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律所合伙人。具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720********0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