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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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合伙人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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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例

发布者:郭睿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08日 1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张三,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新乡市公安局XX分局决定,于2022年***日被新乡市公安局XX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新乡市X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 2023 年**日被新乡市公安局XX派出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睿,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 年**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 2023 年* **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3 年**日补查重报

X检刑不诉 [2023]XX

新乡市公安局XX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22年****时许,张三XX区****号楼*单元**户家中因故与李四发生争执,后张三拿刀将该李四右上臂砍伤。李四哥哥李五随后赶到现场,后去与张三夺刀发生冲突,致使张三肋部受伤。根据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新公鉴(损伤)[2022] **号鉴定书,李四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乡市公安局XX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李四敲打、踹张三的家门时手里是否持有红色扇子未查清; 李四是否用红色扇子捣张三妻子的胸部未查清;红色扇子系谁所有未查清;张三砍伤李四李四是否进入屋内未查清。综上,已查清的事实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三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郭睿律师,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律所合伙人。具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0720********0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