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兵律师
陈金兵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甘肃-兰州专职律师执业6年
执业年限6
17789606660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1:59

工地上“闲聊”被砸伤,算工伤吗?法院:仍属工作原因!

作者:陈金兵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次举报
2026-05-22

第三方违规操作、职工脱岗闲聊……公司以为找到了不认工伤的“完美理由”,结果却被两级法院接连驳回。一起来看看这个发生在新疆的典型案例。

一、裁判要旨

1. 第三方侵权不影响工伤认定:法律并未规定因第三方侵权导致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只要与工作具有关联性,即符合“因工作原因”的要素。

2. “脱岗闲聊”不必然切断工作关联:职工在工作间隙的短暂停留或轻微违反内部操作规程,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范畴,除非完全脱离工作职责且严重违背常理,否则仍应视为工作过程的延伸。

3. 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

二、基本案情

依某某于2024年10月初进入某某装卸有限公司工作,被派往公司承包的某某棉花厂工地从事棉花装卸作业。

2024年11月1日18时30分许,依某某在工地上装卸棉花时,突然被车上掉落的车架砸中肩膀,当场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肩胛骨骨折、肺挫伤,住院治疗10天。

2025年1月6日,依某某向温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双方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认定程序暂时中止。后经劳动仲裁确认,依某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温宿人社局经调查,于2025年4月2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依某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工伤。

公司不服,向温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公司仍不服,上诉至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三、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依某某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具体细分为两个问题:

  • 伤害系第三方车主违规操作所致,是否还能认定为“因工作原因”?
  • 依某某事发时正在与工友“闲聊”,是否属于脱离工作岗位,从而阻断工伤认定?

四、双方主张

上诉人(某某装卸公司)认为:

1. 第三方侵权是直接原因:事故系运输车辆车主卡某某不听现场管理人员劝阻、违规操作砸落铁架所致,属于独立的第三方侵权行为。将第三方侵权导致的伤害机械地归入“因工作原因”,不合理扩大了工伤适用范围。

2. 职工存在“脱岗”行为:依某某当时并未在作业岗位待命或从事预备性工作,而是在车辆右侧危险区域与工友闲聊,已经脱离了工作岗位。

3. 应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此类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劳动者应向侵权人索赔,而不应让用人单位承担本应由侵权人承担的经济责任。

被上诉人(温宿县人社局)认为:

1. 事实清楚:依某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装卸棉花的工作原因受伤,工友证言、病历资料、仲裁裁决等证据充分。

2. 公司曾自认工伤:公司在收到举证通知书后,向人社局提交了《同意书》,明确写道:“依某某是在某某装卸公司工地上受伤,同意工伤鉴定”。

3. 举证责任在公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应承担不利后果。

原审第三人依某某表示:

认可人社局的决定,请求法院驳回公司上诉。

五、裁判说理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工作原因”的认定

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本意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法律并未规定因第三方侵权导致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或者因工作环境中的不安全因素(包括第三人违规操作)受到伤害,只要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关联性,即符合“因工作原因”的要素。

公司关于“第三方侵权应当免除工伤保险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关于“脱岗闲聊”的抗辩

职工在工作间隙的短暂休息或轻微违反内部操作规程,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范畴,并不必然切断伤害与工作的关联性。除非该行为属于与工作完全无关的个人私事且严重违背常理,否则仍应视为工作过程的延伸。

本案中,依某某在装卸作业现场,即便存在短暂的停留或交流,也难以认定其完全脱离了工作职责。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依某某系因从事与工作完全无关的个人活动而受伤。

(三)关于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温宿人社局依法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公司提交了《同意书》等材料,明确表示“同意工伤鉴定”。人社局依据工友证言、病历资料及仲裁裁决等证据作出认定,符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并无不当。

(四)关于行政程序

温宿人社局在受理申请、调查核实、送达文书等环节均符合法定程序和时限,程序合法。

最终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某某装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启示

一句话总结: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事故伤害(包括第三方造成的事故),哪怕职工有点“小毛病”,依然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工伤。

陈金兵律师工作经历丰富,曾任部队团职军官,转业后在大型企业任过管理岗位职务,后从事律师专业。长期军旅生活培育了忠于职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崇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53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婚姻家庭
甘肃崇平律师事务所
1620120********53 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