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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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与临时雇佣的工人不必然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者:陈金兵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22日 3289人看过 举报

2025-11-22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榆某物流部诉苏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榆某兰物流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591.95 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1、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实际为劳务合作关系。被告苏某自2024年8月20日起仅为原告提供临时性接货、装卸服务,工作内容、时间均不固定,原告未对被告实施考勤管理。双方未约定固定工作时间、考勤制度,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人身隶属性、经济从属性核心要件。2、双倍工资差额裁决缺乏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双倍工资罚则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原被告既非劳动关系,原告无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仲裁庭在未查明劳务合作实质的情况下,错误适用法律裁决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显属不当。综上,榆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苏某辩称,1.原告在诉状中自述与被告之间是劳务关系是完全错误,双方没有任何关于劳务合作的约定,被告获得的收入是提供劳动后获得工资。2.原告所述没有固定工作时间,劳动关系不成立错误。被告到原告处工作,每天工作时间从早晨10点到晚上12点左右,工作时间大体固定,被告除了工作,没有休息,接受原告的管理。3.被告自参加工作时就吃住在物流部,按照原告安排从事物流工作,有事必须向原告请假,每月根据出勤天数计算工资,证明事实存在考勤制度。4.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合法有效,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苏某于2024年8月20日经人介绍在原告榆某物流部从事收货、装货、拉货等工作,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按工作量发放,由原告经营者通过微信及货物运费抵扣的方式支付,2024年8月份工资发放2400元,9月份6500元,10月份折抵运费后发放3961元,11月份折抵运费后发放3837元,2024年12月27日被告在物流园装货时受伤,2025年1月17日原告向被告转账2427元。原告没有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被告受伤后再未到岗。后被告向榆某县榆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2025年8月4日榆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原告与被告自2024年8月20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应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591.95元。3、驳回被告请求原告支付2024年12月份、2025年1月份、2月份工资共计19500元主张。原告榆某兰通达物流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一般应当通过书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安排休息、业务岗位培训等。本案,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作为个体工商户,未建立适用于内部员工的、成体系的劳动规章制度,无严格的考勤制度约束,被告工资按单计算,每月结算后由原告通过微信及货物运费抵扣支付,每月工资发放数额不同、发放形式不固定,原告也不曾向被告缴纳社会保险等,通过以上事实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间缺乏人身隶属性,经济上不具备从属性,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的长期、稳定、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有很大的区别,故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苏某辩称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但却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故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基于上述观点,既然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那么被告主张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便失去了事实与法律基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榆某物流部与被告苏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榆某物流部无需向被告苏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591.95元。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苏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陈金兵律师工作经历丰富,曾任部队团职军官,转业后在大型企业任过管理岗位职务,后从事律师专业。长期军旅生活培育了忠于职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崇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53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婚姻家庭
甘肃崇平律师事务所
1620120********53 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