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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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不得调岗降薪

发布者:陈金兵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07日 441人看过 举报

2025-04-07

律师观点分析

裁决要点:

用人单位在受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调岗降薪,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受工伤职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受工伤职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受工伤职工刘某因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市人社局认定刘某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六级。刘某受工伤后未满3个月用人单位即要求其上班,并强行对其调岗降薪。刘某以用人单位在其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强行调岗并降低工资标准,随意扣除工资、福利待遇,其行为严重违法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向用人单位寄送《被迫辞职通知书》。双方因工伤待遇及离职经济补偿金问题发生争议,刘某提起劳动仲裁,公司不服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公司认为其有权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刘某不服从管理的行为做出处理,虽然公司并未按时送达待岗决定,但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刘某强知晓该待岗决定的内容,同时刘某亲笔签署劳动合同变更表,领取后勤综合岗位工资长达六个月,且未以任何方式提出异议,不应当再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

刘某辩称:

公司单方作出待岗决定,严重降低刘某的劳动报酬,侵害了员工合法权益,且在停工留薪期内强制要求员工上班,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刘某被迫离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首先,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员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事实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讨论,未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该规定的制定程序与内容均违法。其次,刘某于2022年5月16日发生工伤,之前并不知悉发生公司所述的待岗事由,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单方作出的待岗决定涉嫌后补,在5月11日至16日期间,公司没有及时向刘某强告知、听取员工的陈述、辩解意见,肆意将刘某作待岗处理、大幅降低劳动报酬,损害员工合法权益,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再次,公司在刘某强处于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强制要求上班,严重损害了工伤职工的身心健康,也严重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公司给刘某强的《关于辞职的答复》中载明:“2022年5月16日你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及在家休养至8月19日,期间公司按工伤对待,8月19日因医院不给你开具休养证明,你到公司要求9月1日上班”,从上述答复中可以反映刘某在受伤后刚3个月公司就要求刘某强开具医院休养证明,不能开具就必须上班的事实。刘某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作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虽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对刘某进行待岗处理的决定,但《待岗通知》并未向刘某送达,且某公司未举证证明该待岗决定已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过,且该待岗决定也未与刘某协商一致,故某公司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某公司为刘某批准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其在2022年9月1日与刘某强签订《劳动合同变更表》,在停工留薪期内对刘某调岗降薪,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刘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某公司应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某公司要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陈金兵律师工作经历丰富,曾任部队团职军官,转业后在大型企业任过管理岗位职务,后从事律师专业。长期军旅生活培育了忠于职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崇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53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婚姻家庭
甘肃崇平律师事务所
1620120********53 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