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如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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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家具欠款纠纷 胜诉

发布者:李如猛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0日 3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如猛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二。

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7,815元及利息(利息以37,81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曾是从事油漆销售的个体工商户,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先后多次从原告处购买油漆产品,截止到2018年3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油漆款37,815元未给付,2017年至2020年期间,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推脱,至今未给付。

王二辩称,欠款是公司的事情,原告不应起诉我一个人,并且是因为原告油漆的质量问题,导致的现在账没有结清。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曾从事油漆销售行业,被告系郑州**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赊购油漆,2017年1月10日被告王二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兹欠森XX俱漆张三货款共计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50,000元),以人民币现金还清货款,欠款人王二,欠款人身份证号:,欠款日期2017.1.10,4月11日付20,000元,(余欠30,000元)。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2018年3月18日XXX家俱漆货款清单一份,收货单位签字为孙龙宾,货款共计7,815元。庭审中,被告电话中辩称,孙龙宾是工厂的合伙人,欠款是工厂的,不应有被告本人承担,且原告为被告提供的油漆有质量问题,至今未解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王二在原告张三处购买油漆,与其为原告出具的货款欠条及收货凭证相互印证,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被告王二应按约定的数额向原告支付货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又给付20,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下余货款37,81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的油漆由质量问题,未提供相关证据,亦未提起反诉,被告可另行主张。原告所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未对此项进行约定,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二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三货款37,815元;

二、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如猛律师,郑州大学法学学士,2016年进入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工作。执业以来,一直秉持“不止专业,更要兢业”的原则,以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濮阳
  • 执业单位: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