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如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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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胜诉拿回货款

发布者:李如猛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0日 978人看过 举报

2023-02-10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商行。

经营者:王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如猛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三。

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商行与被告张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如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2018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油漆销售的个体工商户,被告系经营家具公司的个体工商户,被告经营家具店的过程中,先后在原告处购买油漆。2018年9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尚欠原告油漆货款8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综上,原告认为,被告长期拖欠货款不付,于法无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故提起诉讼。

张三缺席,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13日,被告作为欠款人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王二油漆货款共计人民币(大写):捌万元整元,小写(¥):80000元元。备注:410……90”。

另查明,河南荣华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且被告系该公司股东,股权比例90%,该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注销。

庭审后,被告到庭称,对原告提交的《欠条》真实性无异议,其的确欠原告货款8万元,但当时货物质量有问题,原告未与其协商,也未给其开票,其与原告合作十几年,原告一直未开具发票,其要求原告开具原告与其之间所有往来的增值税发票;原告不应当起诉被告,应当起诉荣华公司,该公司已注销,其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油漆货物,应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根据2018年9月13日的《欠条》,被告欠付货款80000元,被告亦予以认可,同时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欠条》出具后向原告偿还了货款。因本案原告系个体工商户,王二系原告的经营者,故郑州市郑东新区****商行作为本案原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80000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未约定涉案货款的利息,原告向本院起诉即视为催告,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以8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称原告货物质量有问题,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称其与原告合作十几年,原告一直未开具发票,其要求原告开具双方之间所有往来的增值税发票,已超出本案诉讼请求的范围,本案不予处理;被告称原告应当起诉荣华公司,因该公司已注销,被告系该公司原股东,且系被告个人作为欠款人出具涉案《欠条》,故原告起诉被告并无不当。被告缺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商行货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2元,减半收取计1006元,由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商行负担96元,被告张三负担9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李如猛律师,郑州大学法学学士,2016年进入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工作。执业以来,一直秉持“不止专业,更要兢业”的原则,以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濮阳
  • 执业单位: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6
  • 擅长领域:侵权、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行政诉讼
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
1410120********06 侵权、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