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如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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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胜诉

发布者:李如猛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0日 1066人看过 举报

2023-02-10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李如猛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R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李五,公司员工。

第三人:河南W食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公司员工。

原告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运费15,07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7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运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15,07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从事个体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体户,自2020年7月份至2020年9月份期间,经与被告协商达成货运协议,由原告自带运输车辆,按被告委托运送货物至指定的目的地,然后由被告支付运费,每运送一次货物,被告就安排工作人员与原告签订一次《R物流货运协议》,因每次运送距离、货物数量等不同,单次运费核定金额也不相同,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前,被告尚欠原告运费15,070元未付。因被告迟迟不支付运费,造成原告生活困难和经济损失,虽经多次催要,终未果。综上,原告认为,被告长期拖欠运费不付,于法无据,且已给原告造成损失,还应承担利息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判,原告同时要求第三人在其欠付被告运输费范围内承担责任。

被告河南R物流有限公司辩称,不认可,我公司和原告张三无任何的签约、双方无对账金额的确认数据。

第三人河南W食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述称,一、河南W食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与原告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第三人亦无对原告承担支付运费的法定义务。如原告诉状中所述,原告以自有的运输车辆、接受被告的委托为被告运送货物至指定目的地,并与被告签订有《鸿物流货运协议》,由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运费,经落实,我司与原告之间并未签署任何书面协议、也未曾委托原告为我司运送货物,关于原告所

诉请的被告欠付其运费的事实以及欠付金额我司对此也并不清楚,故原告请求我司对其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和和事实依据。

二、被告与我司虽签订有《公路运输承运服务合同》一份,但被告自2020年9月26日起就不在承运我司货物,擅自解约,且在合作期间,被告多次违约,给我司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我司与被告于2020年4月25日续订《公路运输承运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份约定服务期限为2020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2020年9月25日、收到被告《商函》:称自2020年9月26日起,不再进行配送我司货物。经落实、自2020年5月下旬起、被告便出现运费结算不及时,导致其下游承运司机多次到我司仓库门口进行固堵的情况、更有甚者直接留置我司客户货物,严重影响我司正常作业,期间,我司多次向被告发出函告要求其尽快出具整改方案,并要求被告第一时间指派专人与承运司机们进行対接,妥善解决运费拖欠问题,被告虽如期回复整改意见,但上述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在今年的9月15日、10月10日、12月2

日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达到付款条件后,我司已经分别向被告支付了6月份运费357,705.76元、7月份运费395,141.26元、8月份运费396,404.43元,但是,我司向被告支付运费后,仍然有承运,司机到我司仓库门口堵门索要运费,称被告未与其结算。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且被告擅自解约、未给我司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造成我司不得已启动后备承运商,从而给我司也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据此我司将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追究被告违约责任。三、因原告与被告之存在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我司与被告之存在承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另外,被告已经向管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我司财产进行了保全,贵院依原告申请将我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在解决原告问题的同时,一定程度上有损我司权益。依上述、我司与被告签订有《公路运输承运服务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多

次违约、依据合同约定,我司享有向被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但在本案中,贵院并不直接审理我司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故关于被告违约部分,我司无法直接在本案中进行阐明,向被告主张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贵院依原告申请将我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在程序上具有定瑕疵,且有损我司权益。四、若贵院要求我司代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运费,需要经被告认可,我司仅在欠付被告运费范围内代为支付,超出部分我司将不予承担,并要求免除我司在欠付被告运费范围内对被告的支付义务,被告对此部分运费的债权消灭,后期无权再请求我司支付此部分费用。截止目前,我司已接到除原告外另外4人的传票、均要求我司代被告履行运费支付义务。经向原告代理律师落实,目前还有2人已立案,我司仍会陆续收到开庭传票经落实,我司现仅剩9月份运费未与被告结算,但是,仅原告律师代理的7位当事人诉求支付的运费已

达到357,484元,已经超出了被告对我司的到期债权金额,因我司与本案原告并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也没有向原告支付运费的义务,我司仅与被告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且依法应当仅在欠付被告运费范内代为支付,故,超出部分,我司将不予承担。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査明事实,公正裁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原告系豫A×××**号小型面包车车辆所有人。

2.原告提交《R物流货运协议》71份(协议为印刷格式合同,部分内容为手写填空,原告称甲方签名人员为耿瑞欢),其主要内容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自带车辆按照约定路线将送货单所示货物运送至收货人,运费按照被告方收货人签字盖章确认有效的单据到指定地点换取被告方开具的结算单据,作为结算运费依据,该协议显示自己为张三,车号为豫A×××**号及每单具体运费数额。其中原告于2020年7月1日至9月18日期间运费总计为14,870元。被告称原告提供的货物属于印刷单据,无法辨认其真实性。原告提供的货物协议印刷单据上甲方签约代表上的签字模糊不清,非正楷字体无法辨认。

3、原告提交《公路运输承运服务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显示:被告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并授权耿瑞欢为被告公司派驻代理人,负责与第三人公司的业务往来,

4.第三人认可收到原告提交单据显示的运送的货物,并称其与被告运费结算中有相应结算账目,但是没有显示到具体是哪个司机或者车牌。

5.原告提交第三人公司持有的《装车登记表》显示,原告4月29日至9月11日期间运送货物33次被告称超过期限,不予质证。

6.原告提交其与被告公司代表耿瑞欢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与耿瑞欢通过微信联系货物运送及费用等事宜,其中,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要求结算一些运费,9月27日原告要求补单3份。原告提交其与被告方法定代表人赫昆手机通话记录(133××××****)截屏证明其多次与其联系,被告方拒不结算。

7.庭审中,原告称双方对如何结账没有书面协议,被告方代表耿瑞欢,口头承诺有钱随时结,如果没钱,向公司申请备用金,由公司财务转账,一般都是一周或者半个月结一次,最后一次结账是7月份,一直到9月份没有结,后来不再干了。被告不认可原告与员工耿瑞欢之间的口头约定,公司对司机运费的结算有正式数据传递给公司财务人员后,财务人员会第一时间安排结算处理,如未能及时做结算处理的,公司财务人员会给司机出具一份运费确认。本院当庭限期原被告于三日内结算,后原告称对方无具体人员负责对接,导致无法结算。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货运协议,原告向被告提供运输服务,双方不定期结算运费,后被告拖欠原告2020年4月份后运费未予结算,事实清楚。被告对原告主张数额不予认可,称原告未确认运费数额,但在本案指定期限内,被告并未指定人员与原告结算,因其怠于履行结算义务,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运费数额14,870元予以认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运输劳务费14,870元并自提起诉讼之日(2020年10月26日)按一年期LPR支付利息之实际履行之日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请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第三人不是原被告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故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以原告未与被告公司核对账目的确认单据为由不承担责任的辩称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R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三劳务费14,870元及利息(以14,87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8.5元,保全费180元,由被告河南R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垫付,被告应将此费用连同判决主文确定的数额一并支付原告),剩余88.5元退还原告。

李如猛律师,郑州大学法学学士,2016年进入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工作。执业以来,一直秉持“不止专业,更要兢业”的原则,以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濮阳
  • 执业单位: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6
  • 擅长领域:侵权、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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