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远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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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物业公司物管费,如何追讨

发布者:张远图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8日 3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山东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律师为原告山东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

被告:王X

A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5月4日期间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546.2元,垃圾费120元及利息滞纳金(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以2666.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8年5月5日开始,A物业公司进驻尚城XX提供物业管理服务,A物业公司为此投入了巨大的财力物力。但被告王X至今未按约定缴纳相关物业费用,经多次催要,王X拒绝缴纳,故原告提起诉讼。

王X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1日,德州市德城区尚城XX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尚城XX业委会)向A物业公司出具《邀请函》,邀请A物业公司参与该小区物业服务的招标。

2017年6月8日,尚城XX业委会(甲方、委托方)与A物业公司(乙方、受托方)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服务事项、期限、权利义务、质量标准、费用等作了约定。合同第一句话载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在友好、诚信的基础上,以共同搞好小区物业管理为目标,就粮苑名居小区的物业管理有关事宜达成共识,特订立本合同”。接着合同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中载明小区名称为“德州市德城区尚城XX”,并载明了尚城XX的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该合同签章处载明尚城XX业委会并加盖业委会公章,同时有魏XX、刘XX、宫XX、李XX等8位业委会成员签字确认。该合同第四十条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第十九条约定物业管理委托期限为五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届满如需续签,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合同。同时约定“本合同履行起初6个月为试运行服务期,期间甲乙双方如有一方发现小区实际情况与本合同相违背,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了物业服务费“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暂定按1.2元(住宅房屋1-2层每平米暂定0.85元)、非居民暂定每平方米1.2元”,物业服务费每年交纳一次(为预交式,本年度预交下年度物业费),每次交纳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30日,逾期未交纳的,自收费年度的下月一日起,每天按应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千分之一交纳滞纳金,欠交的费用,拖延每天按欠费额的3%加收滞纳金,拖欠到第二个月时加收6%,依次类推,递增收取滞纳金。

2017年12月5日,尚城XX业委会以《紧急通知》的形式告知小区业主:“本小区自2017年5月份成立业主委员会以来,已经在社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招标选聘了山东A物业管理我们小区。但上海永升物业至今不肯交接。现请广大业主悉知,积极配合团结业委会工作,请暂停交纳物业费。特此急告。望支持小区工作的业主立即联系我们小区业委会,团结起来维护我们的权利。”

2018年4月27日,尚城XX业委会向上海XX公司致函:“德州市德城区尚城XX业主委员会已与山东XX公司签订本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请贵公司给予配合与山东XX公司进行相关物业交接。”

物业交接后,尚城XX业委会出具致尚城XX业主的公示:“自2018年5月5日上海XX公司对德州尚城XX的物业管理服务终止并撤出小区。现小区由山东XX公司接管。”

另查,A物业公司于2018年5月5日入住尚城XX后,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还按照德州市物价局文件(德价发[2018]80号),以“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5元”的标准为小区业主代交了垃圾处理费,德州市德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其出具了发票。

王X系德州市德城区尚城XX4号楼1单元1602号房产的业主,房产面积88.41平方米。在原告管理服务期间,王X拖欠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5月4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546.2元(面积88.41平×1.2元/平×24个月),垃圾费120元(5元/月×24个月),共计2666.2元。A物业公司就王X拖欠其物业管理费、垃圾处理费事宜,曾于2020年10月27日通过中国XX邮寄《物业费催收律师函》进行书面催收未果。

另,A物业公司提交了德州市物业发展服务中心的证明,涉案《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已在该中心备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与尚城XX业委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虽然内容第一句话中提到“粮苑名居小区”,但合同抬头部分明确了合同一方主体委托方(甲方)是德州市德城区尚城XX业主委员会,第一条中明确了小区名称为“德州市德城区尚城XX”,并载明了尚城XX的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且该合同签章处载明了尚城XX业委会并加盖了尚城XX业委会公章,结合上下文文意,内容第一句中“粮苑名居小区”应为误写,该合同应认定是A物业公司与尚城XX业委会就尚城XX的物业服务管理事宜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小区全体业主亦具有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本案中,经原告书面催交,被告王X未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生活垃圾费,构成违约,故原告A物业公司请求被告王X交纳物业管理费、生活垃圾费共计2666.2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每天按应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千分之一交纳滞纳金,欠交的费用,拖延每天按欠费额的3%加收滞纳金,拖欠到第二个月时加收6%,依次类推,递增收取滞纳金。”“滞纳金”一词具有行政范畴,该处关于“滞纳金”的约定在性质上系违约金,该约定标准过高,根据我国对违约金采取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立法原则,综合考虑被告违约行为的情节、过错程度以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等因素,本院对违约金的确定根据公平原则依法进行调整,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诉讼过程中,被告王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视其放弃诉讼权利,并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山东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垃圾处理费共计2666.2元及违约金(以2666.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X负担。

张远图,男,1981年7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律师专业本科学历,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德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德州
  • 执业单位: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420********7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