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远图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28日 7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背景
2018年以来,被告人庹某某帮助其哥哥庹某某(福建省晋江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微信等网络平台上销售“利君复方甘草片”(以下简称“甘草片”)。被告人王某某将庹某某销售甘草片的信息在微信等网络平台中转发,该信息被被告人付某某获知。付某某从王某某、庹某某处购买甘草片后销售给华某某及其他客户;华某某将从付某某处进购的甘草片销售给李某及其他客户;李某再将甘草片销售给其他客户。
2019年1月,华某某以每瓶7元的价格销售给德州市××区从事药品销售工作的被告人杨某100瓶,并让李某通过长清区奔腾物流给杨某发货。
辩护意见
1、被告人杨某通过华某某购买了100瓶“利君复方甘草片”之后,虽然有过推销行为,但并没有将药品销售出去,即销售行为没有完成,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杨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当办案民警电话联系杨某到山东省××县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接受讯问时,被告人杨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
3、被告人杨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工作,本次犯罪为初犯、偶犯,之前无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就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