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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郑州XX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朋芳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7日 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郑州市中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1民终196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X, 法定代表人:A,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郑州XX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3民初8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被上诉人郑州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没有构成不当得利,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错误, 被上诉人郑州XX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州XX公司起诉请求:1.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74120元,及占用期间利息48429元(以17412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3年12月4日暂计至2018年7月23日),共计22254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审查明:郑州XX公司中和苑项目管理部作为甲方与被告A及其妻子B作为乙方签订了落款时间为2013年11月29日的协议编号为211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乙方被拆除房屋位置:郑州市西中和路南XX房屋,建筑面积39.72平方米(依据郑房权证字第××号);二、乙方选择安置方式:异地产权转换;三、乙方同意异地安置在《苗圃花园》,安置房屋面积在100平方米内(最终安置房屋由乙方按照选房办法在甲方公布的安置房源内选定房屋为准),甲方以乙方最终选定的安置房屋与乙方进行产权异地置换,其中乙方所交旧房39.72平方米按1:1.2的比例进行异地置换……五、甲方应支付乙方设施拆迁补偿费及拆迁奖励:1、电话移机费158元、宽带迁移费158元、空调移机费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费198元,热水器迁移费200元;2、临时安置补助费:无;3、搬迁补助费:600元;4、拆迁奖励无;5、在校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240元;6、其他:54642元,以上补偿及奖励款共计56396元(伍万陆仟叁佰玖拾陆元整)由拆迁人一次性全额补偿给被拆迁人……按照该协议郑州XX公司中和苑项目管理部应支付原告各项费用174120元,经原告相关部门审查未能通过,被告A将上述协议编号为211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交还郑州XX公司中和苑项目管理部,郑州XX公司中和苑项目管理部将该协议加盖作废章,之后,郑州XX公司中和苑项目管理部作为甲方与被告A及其妻子B作为乙方重新签订了落款时间为2013年11月29日的协议编号为211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乙方被拆除房屋位置:郑州市西中和路南XX房屋,建筑面积39.72平方米(依据郑房权证字第××号);二、乙方选择安置方式:异地产权置换;三、乙方同意异地安置在《苗圃花园》,安置房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最终安置房屋由乙方按照选房办法在甲方公布的安置房源内选定房屋为准),甲方以乙方最终选定的安置房屋与乙方进行产权异地置换,其中乙方所交旧房39.72平方米按1:1.2的比例进行异地置换……五、甲方应支付乙方设施拆迁补偿费及拆迁奖励:1、电话移机费158元、宽带迁移费158元、空调移机费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费198元,热水器迁移费热水器200元、太阳能800元;2、临时安置补助费:无;3、搬迁补助费:600元;4、拆迁奖励3972元;5、在校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240元;6、自建房无;7、其他无,以上补偿及奖励款共计6526元(陆仟伍佰贰拾陆元整)由拆迁人一次性全额补偿给被拆迁人……按照该协议郑州XX公司中和苑项目管理部应支付被告各项费用174250元,2013年12月3日,郑州XX公司向被告支付了174120元,2014年1月20日,郑州XX公司向被告支付124250元,并安排其项目合作方于当日支付被告50000元,合计174250元,原告郑州XX公司发现按作废的协议编号为211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被告田开智多支付174120元后,被告A自认原告郑州XX公司工作人员于2017年3月21日找其提出退还上述款项事宜,2018年5月15日,原告郑州XX公司向被告A邮寄关于退还拆迁补偿费的通知,内容如下:“A:您名下郑州西中和路南XX房屋位于郑州中和苑项目拆迁安置范围,您于2013年11月29日同我单位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异地安置在《苗圃花园》XX东南户(XX),并按协议约定向您支付了拆迁补偿款,2017年我单位审核时发现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向您支付了2次拆迁补偿款(2013年12月3日、2014年2月9日),发现失误后,当时的工作人员同您联系,要求您及时退还,但至今未退还,请您接到该通知后尽快与我单位联系,将多支付的拆迁补偿款174120元退回我单位”,2018年5月16日,该邮件由他人收, 原审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因原告工作人员的失误按作废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被告支付174120元,之后又按双方重新达成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被告支付了174250元,被告取得的174120元,没有合法根据,造成原告的损失,应当将上述174120元返还原告,被告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即按排工作人员找被告协商退还上述174120元事宜,之后又向被告邮寄关于退还拆迁补偿费的通知,无果后,原告诉至本院,故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返还17412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48429元(利息以17412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3年12月4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7月23日止),本院结合被告收到关于退还拆迁补偿费的通知的时间(2018年5月16日),本院支持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5月16日始至2018年7月23日止的利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174120元及利息(利息以17412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5月16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23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8元,由被告A负担, 二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郑州XX公司因房屋拆迁重复签订了二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了二次拆迁补偿款,其中174120元补偿款依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系作废协议,上诉人取得此款构成不当得利,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返还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38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安 军 审判员 侯军勇 审判员 张向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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