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朋芳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5日 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8民初2989号 原告:景XX,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张X,河南XX律师。 被告:魏XX,女,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市XX律师。 第三人:郑州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622593X9。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张XX,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景XX与被告魏XX、第三人郑州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原告景XX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5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景XX负担。 审判员 陈亚红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XX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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