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B等与新乡县XX等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XX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豫0704行初33号
原告A,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告任A,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县XX,住所地:新乡县,
法定代表人A,局长,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A,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该局纪检组长,
被告新乡县XX,住所地:新乡县,
法定代表人A,局长,
委托代理人A,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新乡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新乡市XX公司,住所地:新乡县,
法定代表人A,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A,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留生、A诉被告新乡县XX、新乡县XX及第三人新乡市XX公司侵犯房产权一案中,原告新任留生、A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B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B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B负担,
审 判 长 赵子如
审 判 员 马新生
人民陪审员 张风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