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手握
公司代金券发放权限
于是打起低价倒卖的“歪主意”
本以为只是违规赚点“外快”
殊不知已触犯刑法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1案情简介
A连锁餐饮公司主营线下餐饮业务,张某2023年10月入职该公司,任信息运维主管,掌握全门店系统权限,可自主发放面值100元的门店通用代金券。
工作中,张某发现,一些消费者习惯在二手物品交易平台购买低价餐饮代金券到门店使用。于是,张某在2024年8月A公司促销期间,利用职务权限私自批量生成代金券,以票面金额的五折左右价格在二手物品交易平台售卖,并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收取货款,套现钱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贷款、赌博挥霍。
2025年4月,A公司对账时发现代金券核销金额远高于官方发售总量,随即暂停张某系统账号权限。张某随后借同事账户继续违规新增消费券、低价售卖。经统计,张某私自售出代金券42414张,票面总金额424万余元,实际非法获利216万余元。
A公司报案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张某认为,不应以其出售的代金券的票面金额作为退赔标准,而应以公司提供相对应商品或者服务的综合成本进行退赔。另外,A公司截至目前未核销、已作废的代金券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不应算作犯罪数额。
2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私自销售100元代金券42414张,票面金额共计424万余元,代金券购买者在使用时,公司进行核销后就等同于顾客支付了与代金券面值等额的现金,代金券的面额即是企业损失数额,也即被告人职务侵占犯罪的金额。虽然截至目前,部分代金券未核销,对于A公司而言,损失尚未实际产生,但购买者凭代金券随时可以向A公司主张权利,该部分金额应认定为既遂金额。
张某归案后主动坦白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条件;但在公司冻结其操作权限后,其仍冒用他人账户继续作案,主观恶性较大,量刑时酌情从重考量。
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张某全额退赔A公司经济损失。该判决已生效。
3鹏法君说法
随着数字化普及,电子代金券、兑换码、会员积分、虚拟额度等单位有价支付凭证,已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不少从业者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此类虚拟资产并非现金、实物,私自挪用、倒卖只是“占小便宜”,最多违反公司制度,不构成刑事犯罪。
事实上,法律规定,企业发行的可兑换商品、抵扣现金的代金券、储值卡、福利券等,均属于单位财产性利益,具备明确的财产对价价值。若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虚拟资产私自变现、非法占有,且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即构成职务侵占罪。
鹏法君提醒,广大从业者莫因一念之差付出沉重代价,切勿将职务权限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否则不仅断送个人职业前途,还将面临法律严惩。对企业而言,应扎牢内部管理“篱笆”,规范岗位权责设置、强化企业资产管理、加强员工法治教育、完善智慧化监控手段,从源头筑牢防范职务侵占的防线。对消费者而言,在购买消费凭证时,应选择正规官方渠道,自觉抵制来源不明的卡券,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供稿:南山区法院
作者:张琳岚 张庆荣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1】〔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第二十四条 本解释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
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3】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