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本应携手一生
面对困难相互扶持
近日
天津三中院审理了一起案件
妻子不幸患上乳腺癌
但夫妻二人早已分居
丈夫拒绝承担医疗费
这段婚姻中的责任义务该如何界定
案件详情
2020年刘女士与张先生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原本幸福的生活就被病魔打破。
2022年刘女士被确诊为乳腺癌,住院手术及后续治疗前后花费超过10万元,在这段艰难时期夫妻二人的感情逐渐出现裂痕,矛盾不断加剧。
2023年双方正式开始分居。
2025年刘女士病情突然恶化,癌细胞全面扩散,再次住院治疗,又产生了2万多元医疗费用。
刘女士觉得张先生在上述期间内没有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故提起诉讼,请求张先生支付22年和25年的医疗费。
案件审理
刘女士认为,虽然已经和丈夫分居,但是双方在法律层面依旧属于夫妻关系,张先生作为丈夫不能对自己花费的医疗费置之不理。刘女士现在病情危重,每次治疗都需要大量费用,现已无力支付,母亲一直在经济上给予帮助,刘女士作为妻子需要扶养的理由十分充分。
张先生表示,2022年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时自己也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并给出了相应证据,对此刘女士没有异议。张先生认为,两人已经分居很长时间,感情现已破裂,没有夫妻之实,并且也是刘女士先离开了自己,自己目前也是待业状态,没有太多经济来源,2025年的住院费不应该由他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在2022年生病治疗期间,张先生通过报销回款的方式向刘女士转账,结合二人微信聊天记录,彼时二人感情尚未破裂,且张先生已尽到基本扶养义务,故对刘女士要求张先生负担2022年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2025年医疗费,双方虽分居,但夫妻关系尚存,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受夫妻之间感情状况的影响。在刘女士病情复发后,张先生未尽法定扶养义务,刘女士因癌症复发产生较大医疗费用,作为夫妻间生活相对困难一方,有权向张先生请求支付其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必要开支。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经济状况与刘女士实际就医需求,本院酌定张先生给付刘女士医疗费15000元。
来源:天津电视台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律师提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第二十二条 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