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张手机卡,就送一袋米或者一桶油!”
这类街头巷尾的“福利”曾吸引不少老年人,看似是惠民活动,实则是精心设计的信息陷阱。而这些实名手机卡一旦流入黑灰产业链,就可能沦为诈骗、刷单、恶意注册账号的“工具卡”。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区人民法院)便审理了一起以“办卡送礼”为诱饵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
案情回顾
江某、江某某原本是某通信企业手机卡的第三方推广人员。自2024年5月起,江某将客户实名开通的手机号码及短信验证码卖给张某某,供他和上家批量注册各类网络APP账号,每成功注册1个账号,江某获利几元至几十元不等。
2024年下半年至2025年4月期间,江某有了新的想法。他在上海奉贤区某小区内架设“猫池”设备,该设备相当于能插入多张手机卡的简易手机,可同时支持多个手机号码通话、群收发短信、远程控制等功能。同时,他还雇佣了夏某某、陈某冒充通信企业推广人员,频繁在奉贤区、金山区的农村地区摆摊。
期间,他们专门瞄准信息安全意识较弱的老年人,以“办理手机卡赠送米面油”为噱头,诱骗老年人现场办理实名手机卡,等办卡成功后又通过调包手机卡、掰断假卡等伎俩骗取老年人信任,进而悄悄截留真实的手机卡。
随后,江某将非法截留的实名手机卡插入“猫池”设备,以每个手机号码百余元不等的价格批量转卖给张某某,再由张某某联合其上家通过远程操控“猫池”设备大量注册网络APP账号,几人从中分成获利。
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期间,江某某也采用与江某相同的方式架设“猫池”设备、截留他人实名制手机卡,并出售给张某某等人。
除此之外,2024年6月至2025年4月间,张某某还从他人处收购实名制手机号码及短信验证码,提供给其上家用于注册网络APP账号。
经查,五名被告人江某、张某某、江某某、夏某某、陈某分别通过上述行为获利176万元、18万元、13万元、8万元和2万元。
案发后,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以江某等五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裁判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分别伙同被告人江某、被告人江某某,被告人江某又伙同被告人夏某某、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分别属共同犯罪。
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获利数额、认罪悔罪态度及退赃情况等,依法判处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百八十万元至二万五千元不等,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同时对五名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一起利用老年人信息安全意识薄弱的特点、通过“办卡送礼”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典型案例。犯罪团伙以“免费礼品”为饵,以“猫池”设备为器,构建了一条非法获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并用于下游网络黑灰产的完整链条,应当引起社会大众的关注和警惕。
一、免费礼品是精准诱饵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等。
实名手机卡与身份信息直接绑定,属于法律严格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对礼品的偏好、对所谓“官方身份”的信任,诱骗办卡后截留出售,本质是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
二、“猫池”沦为犯罪放大器
“猫池”在通信领域原是一种合法的企业级群发设备,用于同时管理多张SIM卡。然而在本案中,它被异化为批量操控实名卡、远程接收验证码的黑产工具。一张被截留的实名卡,通过“猫池”设备可注册数十至上百个网络账号,这些账号脱离了实名人的管控,可能被用于网络诈骗引流、刷单炒信、恶意注册甚至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具有跨平台、隐蔽性、持续性等特点。
三、守好个人“数字身份证”
当下,移动互联网与实名制深度绑定,手机号码已成为连接公民个人与网络空间的“数字身份证”。一旦实名卡交由他人控制,便意味着身份信息、验证码权限、信用风险等一并失控,可能导致身份盗用、征信受损甚至卷入法律纠纷。
在此提醒公众,尤其是老年群体:坚持本人本证、本人操作,不在非正规场所办卡、不随意交卡、不向他人透露验证码。同时,警惕“免费送米油”“高回报代办”等街头陷阱,定期查询名下手机卡数量,发现异常立即注销并报警。
来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刑事审判庭
声明:转载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