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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回填还能赚钱?小心触犯刑法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8月12日分类:转载浏览:4次举报

鱼塘荒废闲置,需回填复耕,那招倒淤泥?看似一举两得,既能节省开支,还能增收。殊不知,该行为可能已触犯刑法。

基本案情

胡某某自1996年起向一村民小组承租一块面积约6亩的旱耕地,其先后利用该地块进行养猪和挖塘养鱼,后因经营不善鱼塘荒废闲置。

2020年底,村小组强烈要求胡某某将该地块回填复耕归还,胡某某为回填和节省开支,竟对外招倒淤泥,在明知对方是无相关环保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允许对方在该地块倾倒建筑垃圾、工业固废等,并按照倾倒量和物品种类收取每车300元至1000多元不等的费用。

2021年3月至7月期间,胡某某通过邓某甲、邓某乙、李某某(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等多人居中介绍后,陆续招倒固体废物垃圾、工业固废垃圾,胡某某通过收取场地费的方式非法获利约13万元。经鉴定,胡某某用于回填鱼塘的垃圾含有重金属等物质。

裁判结果

英德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建筑垃圾与工业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胡某某是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胡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建设中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工业废物,受处置能力、成本等因素影响,一些不法分子将上述固废垃圾跨域转移、倾倒至周边区域。而非法倾倒、填埋未经处理的建筑垃圾等固废垃圾,不仅会破坏土壤环境,也会对周围空气环境和地下水资源等造成严重污染,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磨灭的破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案件,严厉打击跨区域违法犯罪活动,彰显了从严惩治污染环境犯罪的司法力度,助力保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文章来源: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七)“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国家规定自动监测的污染物的;

    (八)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一)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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