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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路怒”致人轻伤被起诉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9月29日分类:转载浏览:11次举报

行车途中,有些驾驶员容易情绪失控,轻则引发纠纷,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触犯刑法。犯罪嫌疑人周某因行车纠纷一时失去理智,在路口等红灯期间下车殴打摩托车车主,致对方轻伤二级。近日,奉贤区检察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

2026年5月4日,王先生驾驶摩托车沿大庆河路左转驶入航南公路正常通行,周某驾驶轿车沿航南公路由东向西最右侧车道行驶,跟随在王先生后方。行驶过程中,周某加速超车,且在行驶至航南公路金海公路路口等候红灯时,突然下车从道路最右侧车道快速穿行至最左侧转弯车道,趁王先生毫无防备之际,从其身后挥拳猛击王先生面部。据被害人王先生陈述,自己当时正在停车等候信号灯,突如其来的重击让其猝不及防,虽然佩戴头盔,但头盔无镜面防护,拳头直接击中其右眼。王先生本身患有高度近视,遭重击后眼镜也被打掉,视线模糊,并从摩托车上重重摔倒。周某并未就此停手,反而持续对倒地的王先生实施殴打,随后径直驾车逃离现场。某路人目击了事发全过程,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周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当时他着急送妻子上班,王先生的摩托车一直开在自己车前面,导致自己无法加速,遂心怀怨愤,做出过激行为。经鉴定,王先生外伤致右眼眶下壁骨折伴右眼睑挫裂伤,构成轻伤二级。

奉贤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经奉贤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6年8月20日,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检察官提醒道路通行应当文明礼让、理性克制,切勿冲动行事、暴力泄愤、升级矛盾。大家驾车出行时应严守交通规则,保持平和心态,自觉摒弃“路怒”陋习,一时冲动不仅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更有可能让自己身陷囹圄,付出沉重的代价。

文章来源:奉贤检察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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