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保底、干股分红、携手创业……面对这样一份“优质offer”打工人李先生欣然入职未曾想不仅没赚到钱反而“贷款上班”深陷巨额债务泥潭日前,浦东新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的“零口供”职场诈骗案提起公诉。被告人胡某打造“成功企业家”人设,利用员工对高薪的渴望,诱导员工贷款“投资”,导致12名被害人深陷债务泥潭。面对犯罪嫌疑人的“零口供”辩解,检察官抽丝剥茧还原真相,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以法治力量守护民生底线。
老板“画大饼”
员工背上巨额债
李先生原本拥有一份稳定的房产销售工作。2021年,曾向李先生咨询房产交易业务的胡某主动抛出“橄榄枝”,邀请他加入自己新开设的房产中介公司,并开出极具诱惑的条件:保底月薪1.2万元、独立办公场地,以及以技术入股名义赠予10%的公司干股。彼时,胡某行事高调,坐拥豪车豪宅、出入高端场所,塑造出家底丰厚的“成功企业家”形象。李先生深信不疑,与几名同事一同辞去原职,跳槽至新公司。
入职首月,公司按时足额发放工资,胡某持续打造财力雄厚的人设,勾画企业发展蓝图。可这份光鲜,仅仅维持了一个月。次月,胡某突然变卦,称家人不同意无偿赠予股权,要求员工拿出上百万元实际注资才能保留股份。普通打工人根本无力承担百万资金。就在众人一筹莫展之际,胡某给出了一个方案——由员工以个人名义向金融机构办理信用贷款或使用个人信用卡套现,所得钱款全部交由公司投资,贷款的本金、利息由胡某兜底偿还,员工不仅每月领工资,在年底还能额外享受利润分红。
为打消大家的顾虑,胡某不断晒出其豪车豪宅及炒股“战绩”,并采取群体施压的手段,先说服部分员工办理贷款,再带动其他人跟风,面对心存疑虑、拒绝办理贷款的员工,则扣上“对公司不忠”的帽子予以辞退。员工陆续办理大额信用贷款,一笔笔资金转入公司账户,累计金额超2000万元。
攻克“零口供”
揭开诈骗黑幕
直至2024年7月,12名员工的贷款集中逾期,银行、网贷平台的催收电话铺天盖地打来。员工急忙找胡某讨要说法,对方却不断编造借口,一会儿称账户被冻结,一会儿说合作方拖欠款项,百般推诿。面对每月数万元的还款压力,走投无路之下,员工集体报案。
2026年2月,该案移送浦东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胡某到案后全程“零口供”,辩称公司属于正常创业经营,员工贷款系自愿入股行为,债务纠纷仅属于普通民事经济纠纷。承办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善银行流水、聊天记录、贷款合同、员工证言、胡某个人资产等全套证据链,用客观证据击碎了胡某的谎言。
其实,这家看上去热热闹闹的房产公司,自开业之后,始终没有成交过一笔房产交易,而每月发放的工资、缴纳的社保,全部依靠员工贷款资金维持。“股权分红”只是胡某招揽员工贷款的诱饵,双方既未签订书面股权协议,也从未做过工商股权变更手续。
检察官引导审计人员梳理涉案资金流向后查实,胡某所谓的炒股盈利、专业投资能力,都是刻意打造的虚假人设,其为数不多的炒股操作均以亏损告终,且本人名下无房无车,完全不具备还款能力。
经审计,胡某共收取员工贷款资金超2000万元,其中大部分被用于偿还前期员工的贷款本息、支付工资等,以此维系骗局;另有500余万元被其用于个人挥霍,支付豪宅租金、购买奢侈品,维持富豪人设。一旦再无新人贷款“输血”,资金链便彻底断裂。
司法救助
纾解“背债”之困
一份心仪的工作,最终换来一身巨额债务。贷款逾期后,高额本息、持续催收让被害人不堪重负,有人耗尽积蓄仍无力偿还,有人面临征信受损、无法获得固定工作,有家庭因债务矛盾濒临破碎。2026年5月,刑事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及时将被害人因案致困的线索移送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启动司法救助调查程序。
检察官逐一核实被害人的收支证明、家庭困难情况等信息,经筛查,该案12名被害人中7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目前,检察机关已完成5名被害人救助工作,剩余救助流程正在有序推进。同时,检察官面向被害人开展了一对一释法说理,帮助厘清法律问题、强化反诈防骗意识。
2026年8月14日,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依法对被告人胡某提起公诉。
求职莫为“高薪”冒险
“胡某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被害人财产权益,更扰乱了就业市场秩序,破坏社会诚信,检察机关将对此类职场诈骗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检察官表示,“任何正规企业,绝不会要求员工以个人名义贷款为公司提供运营资金,广大求职者务必提高警惕,摒弃侥幸心理,切勿拿个人征信、家庭财产为所谓的‘高薪’‘入股’冒险。”
来源:浦东检察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海标准(供参考):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6千元以上不满 10万元;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份以上不满 1250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10 万元以上不满 50万元;
(二)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份以上不满 12500份。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50 万元以上;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0份以上。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