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人员为“降低成本”竟自行在家中“钻研”制毒工艺,妄图通过网购原料和设备逃避监管,最终却因方法不当未能成功。然而,法律的制裁并未因“制毒失败”而缺席。
基本案情
张鑫(化名)有吸毒史,为解决购买毒品成本高、风险大的问题,他通过翻墙软件查询制作冰毒的方法,然后网购麻黄止咳胶囊、乙酸乙酯等原材料及仪器设备,在家中多次尝试制造毒品,但因方法不当未能成功。后,张鑫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以制造毒品罪被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法院判决
庭审中,张鑫对自己购买设备和原材料进行冰毒制作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张鑫虽因配方错误、原料无效等原因,未能成功提炼毒品,也未检出任何毒品成分,但其已经着手制造毒品,应按照制造毒品罪的未遂形态定罪处罚。综合考虑张鑫制造毒品的主观目的、行为性质、社会后果和认罪悔罪程度,法院对其处以拘役刑罚。
法官提醒
本案中,张鑫采用的是化学加工法,即利用麻黄类药品通过化学反应、提炼制作毒品。但麻黄止咳胶囊属于中成药复方制剂,单盒胶囊中麻黄碱含量极低,需囤积大量药品,才有提取价值,而此类药品在购买时有实名登记限制,医师也会根据病情合理开具剂量,现实中难以大量获取,因此缺乏规模化提取毒品的可操作性。此外,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为制毒而大量收购麻黄等原材料的,依法可构成制造毒品罪。没做出毒品≠不犯罪。仅个人购买课程、学习配方不代表可以自行试制毒品,着手调配、合成等行为已构成犯罪,能否产出毒品成品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制造毒品罪的罪名成立。
好奇、未获利≠免责。制造毒品罪不以实际获利为入罪标准,只要主观上有制毒意图,客观实施试制行为,不论是否售卖、有无收益,均构成制造毒品罪。
制毒未遂≠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法律规定未遂仅能从轻、减轻处罚。作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不能以未成功制出毒品为由要求免于刑事追责。
法条链接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寿光市人民法院
供稿:刘新亮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律师提示
《昆明座谈会纪要》:
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予以销售,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员,而向其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实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或者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以毒品犯罪论处;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上述行为,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确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充分体现从宽。
因治疗疾病需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携带、寄递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境的,不构成犯罪。
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国家列管;2024年7月1日起,美托咪酯、丙帕酯、异丙帕酯等4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也被国家列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