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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大谱!为博关注、涨流量,男子直播入户盗窃……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6年09月28日分类:转载浏览:9次举报

随着直播进入全民热潮,不少自媒体博主为博取流量,使出“浑身解数”。

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为博流量而直播入户盗窃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5年10月某晚,张某饮酒后来到一处住宅门口,开启网络直播,并在直播间内与网友交流。为博取关注、吸引流量,张某借着酒劲使用菜刀破门进入该住宅。

进入屋内后,张某窃取了一幅字画,以及白酒、牛奶等物品,涉案财物合计价值365元。其间,他将破门、入室及盗窃全过程进行直播,在短时间内吸引了不少网友观看。

随后张某在逃离过程中,正巧遇到警车经过,因害怕被发现而跳入河中,后被民警救起并传唤询问。到案后,张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盗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后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裁判

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人民法院结合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犯罪金额及悔罪表现等,依法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发展,直播逐渐成为公众娱乐互动、信息传播的重要方式。然而,也有主播为博取关注、吸引流量,不惜突破法律底线,甚至将违法犯罪过程作为直播内容,严重扰乱网络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触碰了刑事责任红线。

一、入户盗窃危害性大,依法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将“入户盗窃”单独予以列出作为入罪情形,不以盗窃数额作为定罪前提,是因为入户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更严重侵犯了其住宅安宁及人身安全。

本案中张某窃取的财物价值虽并不高,但其使用菜刀等破坏性手段擅自进入他人住宅行窃,依法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对公民安全感造成的冲击远大于一般盗窃案件,切勿因“涉案金额不大”而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二、酒后实施违法行为,不能成为免责借口

案件审理中,张某辩称自己当时处于酒后状态,但醉酒并不能作为从轻或免责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醉酒系行为人可以自主选择、自主控制的行为,行为人应当预见醉酒后辨认、控制能力下降可能引发的相应后果,因此需要对醉酒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案时即便受酒精影响,也不能据此免除刑事责任,其行为本质上更是反映了对法律规则的漠视。

三、流量诱惑面前,切莫逾越法律底线

本案虽涉案金额不大,但传递出了鲜明的司法导向:对于为博取流量不惜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司法机关绝不姑息。

当下,网络直播快速发展,流量带来关注度的同时,也暗藏风险。无论是酒后冲动,还是为博取流量铤而走险,都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借口。广大主播和内容创作者应当深耕优质内容创作,而不是通过挑战法律底线来吸引眼球。同时,直播平台也应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内容审核,对涉嫌违法违规的直播内容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遏制不良内容扩散蔓延,共同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刑事审判庭

转载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提示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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