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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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应予保障
——赵某、钱某诉李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独子不幸离世后,赵某、钱某夫妇渴望探望唯一的孙子小赵。但老人与小赵母亲李某因探望时间产生分歧。
老人要求每周探望孙子一次,每次需连续12小时;而母亲李某认为孩子课业繁重,过长探望会影响学习与休息。双方沟通无果,老人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隔代探望权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探望权不同,失独老人的隔代探望权源于家庭成员间的亲情伦理,核心功能在于满足情感联络与精神慰藉需求,并非替代死亡的父母一方行使抚养、教育职责。
隔代探望方案必须不扰乱未成年人的生活节奏,且不得直接对抚养人造成不当干扰。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约定。赵某、钱某每周探望孙子一次,每次接其回住处吃饭、玩耍、逗留2小时。
典型意义
法院审理本案时,充分尊重老年人的情感需求,同时也充分考量了未成年人的实际生活、学习秩序,从如何规范行使的角度,明确隔代探望权以情感联络与精神慰藉为核心,并非替代已故父母行使抚养、教育职责,并合理设定隔代探望方案必须遵循的核心要求:不扰乱未成年人生活节奏和不对监护人造成过度协调负担。在此基础上,法院与当事人充分沟通,结合未成年人年龄、作息、学业安排和直接抚养人抚养计划等因素,协调细化、落实探望方案。既体现司法对失独老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关怀,同时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转化为权责清晰、稳定持续的生活安排,为隔代探望权纠纷审理提供了可操作、可参考的裁判思路。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
转载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律师提示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第六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