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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导自演“房屋买卖双簧戏”,骗取银行贷款,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11月17日分类:转载浏览:129次举报

上海崇明法院

谁是买家?谁是卖家?原来全是“演员”!一场自导自演的房屋买卖骗局,竟套取百万银行贷款。

近日,上海崇明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通过虚假买卖房屋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件。

被告人傅某某母亲王某某名下一处动迁安置房屋已于多年前卖给他人,购房人购得该房屋后,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一直居住在内。2020年4月,被告人傅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急缺资金,便打起了通过虚假买卖该房屋套取银行贷款的主意。

傅某某让无真实购房意愿的张某某假借购买案涉房屋之名,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并向张某某承诺后续贷款由傅某某偿还。后傅某某使用伪造的房屋首付凭证以及张某某签字的房屋买卖合同,让张某某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人民币182万元。上述贷款发放至被告人母亲王某某银行账户后,钱款由傅某某支配处置。

后经民事裁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上述银行对案涉房屋主张抵押权的诉请未获支持。被告人傅某某在向银行偿还3万余元后无力偿还剩余贷款。后被告人傅某某于2023年2月20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崇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傅某某到案后能如实陈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崇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参与金融借款等各项金融活动必须遵守法律,任何试图通过虚假手段套取资金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在金融活动中,参与者要提高防范意识,避免陷入经济纠纷、遭受财产损失。

?一、银行要从严审查,筑牢贷款防线

金融机构需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做好贷前核验、贷中监控、贷后管理工作,对借款人资质、购房真实性等关键信息进行核查,全面评估贷款风险,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涉及房屋买卖的放贷,重点审查房屋产权状态、交易流水真实性,通过多维度交叉验证防范“虚假购房”骗贷行为,如发现材料存疑,应及时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核验产权信息。

?二、买家要及时过户,保障自身权益

房屋买卖完成后,未过户房屋仍属原权利人财产,存在被“一房二卖”、用于抵押等损害买受人权益的风险,故买受人应立即办理预告登记或网签备案,锁定房屋交易状态,防止权益受损,并主动督促卖方办理过户登记,避免因未登记导致物权空悬。若遭遇卖方与第三方恶意串通,购房者可起诉确认合同无效并追责。

?三、群众要合法融资,规避金融风险

企业或个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选择持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避免使用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信息,切勿参与“顶名贷款”“虚构交易”等违法活动。若因经营困难或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无法按时还款,应及时与金融机构沟通协商,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债务问题,避免触犯法律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章来源:刑事审判庭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第二十二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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