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竟合伙虚构工人工时、伪造工资报表,以煽动工人讨薪施压的方式,骗取发包方16万余元钱款。近日,奉贤区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邓某、李某3人提起公诉。
2022年6月,陈某承包了某工程的外墙项目后,将其中的彩钢板项目分包给包工头张某。随后,张某邀约老乡邓某、李某一同承接该项目,三人各自召集工人,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陈某每月会向工人发放5000元生活费,剩余工资待项目全部结束后统一结算。
然而,到了2023年春节前夕,张某、邓某、李某却突然组织所有工人在工地门口聚集讨要剩余工资,并煽动工人向陈某施压。迫于压力,且考虑到春节临近公司即将放假等特殊情况,陈某未能及时对张某等人出具的工资结算材料进行细致审核,便按照他们提供的明细清单,当场将剩余工资全部发放给了工人。
直到2025年3月,陈某在核对工资单时才发现多发了16万余元工资。
据悉,工人上班实行统一打卡制度,但张某上报的工人工时与实际打卡记录存在明显不符。经过逐一细致核对,陈某确认张某、邓某、李某三人共同制作了虚假的工人工时报表和工资报表,以此骗取了额外的工资款项。
随后,陈某找到张某沟通此事,面对确凿的证据,张某如实承认了自己与邓某、李某共同诈骗的行为,并亲笔写下情况说明,承诺会退还骗取的钱款,但始终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陈某报警。
经查,2022年12月起,张某伙同邓某、李某,通过制作虚假工人工时、伪造工资报表的方式,从陈某处骗取钱款16万余元。钱款到手后,3人谎称因走账需要才多发了工资,并索回多发放的部分。
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邓某、李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涉嫌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奉贤区检察院依法对其3人提起公诉。
鉴于3人具有自首情节,均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已主动退出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近日,法院分别判处3人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退缴违法所得。
检察官提醒
工程领域涉及人员众多、资金往来繁杂,发包方在支付工程款时,务必严格审核相关材料,核对工时记录、人员信息等关键内容,避免因审核疏漏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同时,提醒各类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要坚守法律底线,切勿心存侥幸、虚构事实骗取财物。
文章来源:奉贤检察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海标准(供参考):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6千元以上不满 10万元;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份以上不满 1250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10 万元以上不满 50万元;
(二)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份以上不满 12500份。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 50 万元以上;
(二)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0份以上。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