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改随母姓
父亲竟以“不跟自己姓”为由
拒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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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赵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小旭。因双方感情不和自愿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双方婚生子小旭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止。二人离婚后,小旭改为母姓。后王某未按照约定每月向孩子支付抚养费。
从2017年离婚后,赵某基本没有正常给过抚养费,孩子母亲王某多次试图与其商谈均不成功,称孩子父亲一直躲着。今年6月,小旭的母亲作为小旭的法定代理人,将小旭父亲诉至红桥法院,要求其支付小旭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
庭审过程中小旭的父亲表示,拒付抚养费的原因是小旭改了姓氏。实际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法理底线不容突破。在这起案子里,法院一方面向王某释明法律后果,让他清楚拖欠抚养费是违约,是违反法定义务,另一方面也考虑到双方实际情况,尽量通过调解减少父母双方矛盾对孩子产生的影响。
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王某一次性支付2019年10月到2025年6月欠付的抚养费138100元;同时,考虑到王某经济收入及再婚后生育子女的情况,双方同意抚养费从2025年7月起,降至每月1000元,直至小旭18周岁,目前,该调解协议已生效。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离异后,未成年人子女更改姓氏的现象较为普遍,但由于受传统姓氏家族文化的影响,生父通常以“子女已经不随自己姓”为由拒付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抚养费系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抚养义务,不因父母离婚变更姓氏而消灭。本案中子女姓氏变更是经过双方协商的结果,并不构成父母拒付抚养费的正当理由,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予以审理,抚养费与姓氏无关,父亲不仅要补付拖欠费用,未来还需按月支付,离异父母更要以理性合法方式维护子女健康成长,推动全社会形成向上向善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文章来源:红桥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律师提示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第六十条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前款但书规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抚养能力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