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法院
明明是租来的车却谎称是客户抵押车再用这车借款骗钱真是套路满满
案情回顾
2014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与朋友合伙注册成立某二手车公司,主要经营汽车抵押借贷业务,客户如有借款需求,可以用汽车抵押借款,公司按月收取利息。经营期间,陈某某与合伙人大肆挥霍,导致公司出现亏损和巨额外债。为维持公司运转及偿还在外欠款,陈某某与合伙人商议,采取从租车行租车谎称是客户抵押车辆,再用抵押车辆借款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
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陈某某在蔡某、梅某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先后租赁六辆车,再通过伪造抵押合同及车主签名等方式,将车抵押给黄某、余某、陈某,以此骗取借款。
2017年8月4日,租赁公司经营人梅某通过车辆GPS定位器,发现陈某某租赁的车辆停放在外地,得知有两辆车被陈某某抵押给他人骗取借款,便立即报警。案发后,陈某某一直化名在多地潜逃,2024年11月20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合同租赁车辆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他人的方式进行诈骗,造成他人损失12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综合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某与他人共同退赔三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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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综合弋阳县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律师提示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上海合同诈骗罪入罪标准(参考)
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二十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合同诈骗的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九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一百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合同诈骗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合同诈骗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返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相反证据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而骗取他人财物不返还的;
(2)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变卖货物,导致不能归还货款的;
(3)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财物的;
(4)隐匿、销毁账目的,或者通过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财物的;
(5)携款逃匿的;
(6)没有履行能力,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多次骗取保证金和违约金的;
(7)收到对方财物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主要用于赌博、高利贷等非法活动,导致财物不能归还的;
(8)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行为人仍将骗取的资金用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如炒股、炒期货等活动,造成资金客观上无法归还的;
(9)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