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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生前同居女友和女儿为遗产闹上法庭,法院:遗嘱有效,遗产依法分配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10月30日分类:转载浏览:97次举报

遗嘱继承问题常常引发家庭矛盾,

尤其是涉及遗嘱又涉及法定继承时,

到底以哪项为准?

如何辨别逝者意愿平衡生者权益?

抚恤金及丧葬费是否属于遗产范围?

日前,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张某某(男,73岁)自2010年左右与田某某(女,66岁)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居住,直至2024年11月去世。

张某某过世前,以打印与自书相结合的填空式方式立下遗嘱:生前留下的现金70%归与其有未婚同居关系的田某某所有,30%归女儿小张所有;死后丧葬费用、工资补贴等全部归田某某所有。

小张认为该遗嘱无效,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配父亲遗产。

法院判决

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一、遗嘱是否有效?二、张某某生前所留存款12万元及身故后的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54580.34元(包含丧葬费8208元、抚恤金43789.68元、个人账户余额2582.66元)应该如何分配?

针对焦点一,虽然该份遗嘱部分内容是打印,但涉及到继承人的名字和继承财产的关键词均为手写,被继承人在遗嘱上按骑缝指纹对遗嘱进行确认,其本质仍属于自书遗嘱,且有2名与遗嘱无利害关系的亲属在场见证,可以认定该份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张某某遗嘱中写明身故后丧葬费用、工资补贴等全部归田某某所有,但除个人账户余额外,丧葬费、抚恤金均不属于遗产,故遗嘱中关于丧葬费、抚恤金的分配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部分内容无效,田某某仅可按照遗嘱分得个人账户余额2582.66元。

针对焦点二,田某某非被继承人张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故该份遗嘱包含了张某某对田某某的遗赠,诉争的财产应按照遗嘱与遗赠的相关法律进行处理。遗嘱针对存款12万元的分配比例为田某某70%,小张30%,故在张某某葬礼结束后两人按上述比例分配完毕,合法有效。小张主张重新分配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张某某的丧事由田某某操办,当事人均认可办理丧事的礼金与开支持平,礼金来源于小张和田某某的亲友,考虑到对丧事所付出的经济和劳动以及丧事开支来源,法院酌情认定田某某分得丧葬费补助90%即7387元。

综上,法院判决张某某身故后的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44610.48元归小张所有,9969.86元归田某某所有;驳回小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对遗产继承、遗赠、自书遗嘱等进行了规定。老人遗嘱中涉及个人合法财产部分,若遗嘱形式与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尊重老人意愿,按照遗嘱执行。但抚恤金和丧葬费性质特殊,二者均不属于遗产范畴,不能通过遗嘱进行处分。法官提醒,订立遗嘱时应明确区分遗产与其他财产权益,确保遗嘱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引发不必要的家庭纠纷。家庭成员也应注重沟通与理解,在处理遗产问题上,既要尊重逝者意愿,也要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律师提示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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