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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认非婚生子、拒绝配合亲子鉴定被起诉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10月26日分类:转载浏览:137次举报

人民法院报

男子拒认非婚生子、拒绝配合亲子鉴定被起诉法院:推定亲子关系成立,男方应支付抚养费

情侣同居生下孩子后分手,男方矢口否认自己是孩子的生父、拒绝配合亲子鉴定及承担抚养责任。孩子的权益该如何保障?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法院依法推定男方与孩子存在亲子关系,判决男方支付抚养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董某和林某曾是一对恋人并长期同居。2012年,两人共同孕育了一个新生命。然而,此后双方感情生变、关系破裂,董某拒绝承认自己是孩子的父亲,并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抚养责任。林某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将董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董某与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并判令其支付抚养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林某提交了其在怀孕、生产期间的《住院病历》《入院记录》《分娩记录》《住院收费收据》等证据,其中的联系人信息均为董某的信息。董某辩称以上内容均为林某自己填写,并否认林某主张的恋爱同居的事实。林某向法院申请调取孩子在医院的《出生医学证明》,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并向医院调取了相关证据。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显示,新生儿母亲为林某、父亲为董某,存根上附有董某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手写签名。另外,医院出具了《剖宫产手术知情同意书》,林某及董某在该同意书上签名。后林某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法院依法向董某询问是否申请或配合亲子鉴定,董某未予回应。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林某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剖宫产手术知情同意书》及住院记录等材料,足以证明董某在孩子出生时已对其父亲身份作出明确认可。在董某没有提出反证,且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依法推定董某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成立。

综上,法院依法确认董某与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并判令董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一审判决作出后,董某不服提起上诉。深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亲子关系确认是处理涉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关系到孩子身份认定、抚养权归属、遗产继承等诸多方面。司法实践中,认定亲子关系并不是“非要DNA不可”,如果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已经提交了较为充足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存在,拒绝配合亲子鉴定的一方在没有提出反证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不容推卸。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论对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均应履行相应抚养义务。在面临亲子关系争议时,当事各方应理性对待,通过鉴定等合法途径解决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帮助孩子成长。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3版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律师提示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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