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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一方恶意串通他人转让共有车辆,有效吗?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10月25日分类:转载浏览:86次举报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将共有的车辆私自转让给别人另一方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情回顾

2016年张某和王某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入了一辆奔驰汽车,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2023年王某到法院起诉与张某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张某与其表弟李某签订了一份《抵账协议》,内容为张某欠李某工资24万元,车辆估值27万元,张某将车辆抵给李某,多余的3万元由李某还给张某。在签订该协议的第二天,张某出具一张收条,载明收到了李某给的3万元。

当天二人还通过二手车交易公司办理了车辆的转让登记,将车辆登记在李某名下。后二人签订一份《租车协议》,约定由张某向李某租用案涉车辆,租金为每月5000元,租期为10个月。王某认为案涉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与李某恶意串通将车辆转让,其行为应属无效,遂将二人诉至法院。

庭审中张某辩称,自己分包了一项工程,李某虽然是自己的表弟,但其在自己的工地上工作,自己欠其一年的工资未付所以用车辆抵债。李某也提供了劳动合同、劳务承包合同、签证单、聊天记录等证据拟证明自己在张某工地上工作。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车辆购买于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于2023年1月9日收到王某的离婚起诉材料,1月11日即与李某签订《抵账协议》,1月12日案涉车辆已变更登记至李某名下。在王某起诉离婚后不久,短期内将案涉车辆转让给他人,存在转移财产之嫌。而且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处理汽车显然属于较为重大的事情,张某和李某均在明知张某与王某还存在夫妻关系的情形下,未征得王某同意擅自将该车辆抵账,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结合张某在转让汽车后又签订回租协议、李某在转让登记时所留的联系方式均为张某号码等,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的抵账行为构成恶意串通,应属无效。关于张某和李某抗辩案涉车辆系抵扣李某一年的工资,因二人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存疑且与前后陈述均不能对应,法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就案涉车辆签订的《抵账协议》无效,李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案涉车辆返还给王某、张某,并协助将该车辆过户登记至张某名下。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张某在收到王某的起诉材料后即与自己的表弟李某进行车辆转让登记,之后张某又签订回租协议,自己仍在实际控制车辆。李某在车辆转移登记申请人信息栏中所留的联系方式是张某的手机号码,二手车交易公司出具的发票中显示李某登记的联系方式也是张某的手机号码,机动车号牌邮寄的地址和号码也是张某的,这些都明显与常理不符。

张某、李某提交的劳动合同显示,李某的工作时间为2022年2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每月工资为2万元。提交的劳务承包合同显示签订时间是2022年5月7日。提交的工程产值表显示工程的总产值为26万元。根据张某、李某的陈述,李某只是在替张某代班,每个月2万元的代班费明显畸高,且将大部分产值用于支付李某的工资也有悖常理。庭审中二人陈述张某分包工程的时间为2022年4月至2023年1月,与劳动合同、劳务承包合同的签订时间均无法对应,且劳动合同、劳务承包合同的签订时间均有修改的痕迹。综上,法院对二人案涉车辆系抵扣李某一年工资的意见不予采纳,认定二人构成恶意串通,以车抵债的行为无效。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李某应向夫妻二人返还车辆,车辆的登记也应回归原始状态。

在此提醒,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取得对方的同意之后进行。尤其是像房子、汽车这类重大财产,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律师提示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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