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拿着
刘某十年前出具的欠条
要求刘某妻子周某
承担还款责任
这钱周某要还吗
案情回顾
王某系莲花县当地经营家电的个体工商户,2015年3月,刘某因新建房屋,在王某处购买了冰箱、电视机、洗衣机等家电,共计32000余元。因未及时付款,刘某向王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写明了货款种类、数量及金额。两人经常有生意往来,关系较好,王某很少向刘某催促还款,只是每年年底偶尔向刘某提及欠款事宜。
2023年10月,刘某因身体患病不幸去世。一年后,王某得知刘某去世,主动联系刘某妻子周某,告知欠款事宜。周某表示十几年前的事自己不知情,拒绝还款。王某多次与周某协商未果,便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莲花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周某答辩称,欠款一事自己并不知情,即便丈夫之前与王某有经济往来,但是否有欠款无法确定,而且因丈夫生病治疗导致经济负担加重,自己无还款能力。庭审过程中,王某提交了2022年至2023年期间两次与刘某微信聊天的催收记录。经调查,欠条上的电器数量及型号与周某家中的电器一一对应,结合王某与刘某的聊天记录,可以认定欠条上的电器款确实未支付。
考虑到王某与刘某之前关系较好,现刘某去世,周某经济能力不佳等情况,法官便召集双方开展“面对面”调解。最终,王某表示愿意放弃部分欠款,周某也同意履行支付义务,但需分期支付,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场签订调解协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经济往来中
务必坚守诚信原则
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
维护自身权益
都需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托
文章来源:综合莲花县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律师提示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