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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世留下的债务,妻子需要偿还吗?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10月18日分类:转载浏览:109次举报

丈夫生前欠钱

身故后债权人将其前妻告上法庭

要求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偿还借款

一边是手持借条和转账记录的债权人

另一边是称对借款毫不知情的前妻

这笔“身后债”究竟该由谁来还?

案情回顾

2019年某日,老李向汪某借款80万元,汪某通过银行向老李转账80万元。借款当日,老李为汪某出具借条。后,老李一直未偿还该笔借款。

借款时,老李与张女士系夫妻关系,但二人已于2020年登记离婚。后,老李于2024年去世。现汪某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张女士诉至宝坻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

法院裁判

宝坻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汪某提交的转账记录及借条,能够证明汪某与老李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案涉借款发生时,被告张女士与老李仍为夫妻关系。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是否为张女士与老李的夫妻共同债务。

依照法律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汪某向法官申请调查令调取张女士当年的报警记录。该份报警材料证明,张女士报警后,老李向公安机关陈述了向他人的借款事实及将借款用于网络赌博的情况,并有案涉银行转账记录予以佐证。同时,汪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女士对案涉债务有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亦未能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张女士与老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且案涉借款金额为大额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综上,案涉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汪某要求张女士偿还案涉债务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共同债务

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夫妻债务制度的核心内容,事关夫妻双方特别是未举债一方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关涉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市场交易的安全。为保护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原则上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规定,债权人对“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张女士否认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汪某未能举证证明该笔债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文章来源:宝坻天平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律师提示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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