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出租房内被捅刺身亡,妻子身上亦有多处刺创。其到案后称自己在被家暴时进行了正当防卫,法医却给出不同意见……9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技术支持刑事检察技术性证据审查典型案例,其中提到这起“王某故意杀人案”的反转全过程。
2022年8月22日,男子周某被发现在某出租房内死亡,其颈部、腹部等部位均存在锐器创口。其妻子王某归案后称,因遭到周某持刀捅刺腹部,遂夺刀反击,致周某死亡。
因案发时只有王某和周某二人在场,公安机关在对王某进行心理测试(测谎)等侦查方式后,未发现其供述存在虚假迹象,故无法排除王某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可能性。因此,公安机关采信王某供述,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在浙江省温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该院法医配合承办检察官阅卷,开展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并在承办检察官引导侦查机关复勘现场的基础上,重现案发时情况:周某身体存在抵抗伤,有被追击及失去抵抗后遭攻击等的特征。周某的血迹分布广泛,含运动及静止等多种形态,反映其有逃跑、躲避、倒地等行为。周某尸体最终为右侧卧位,但左胸创口血迹流向和背部血迹空白区,以及尸体上王某所留滴落状血迹,提示王某出血时间应当在周某死亡之后。
同时,王某腹部的7处刺创集中且无抵抗伤,腹部损伤对应睡衣破口有三处试刺痕迹,符合自残行为;王某的血迹集中于自身周边及床周,多为静态滴落,其所途经现场血迹均为周某所留,提示当时王某自身可能并未出血。
综上,法医提出审查意见:王某遭受家暴后先持刀追击捅杀周某,再刺割自己腹部、颈部进行自残。
此外,温州市检察院委托浙江省检察院、宁波市检察院心理测试技术人员对公安机关出具的心理测试报告开展专门审查。审查发现,王某接受测试时生理、心理状态不符合要求,并且存在测试问题设置不规范等情况,特别是公安机关心理测试技术人员不具备资质,不足以作为辅助审查、判断证据的参考,故其结论被依法排除。
2024年2月21日,温州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法医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结合现场痕迹物证、死伤者损伤特征等,当庭还原了案发现场的全貌和相关事实细节等案件信息,有力反驳了王某关于防卫杀人的辩解。庭审过程中,王某首次供认了持刀捅刺周某致其死亡,后持刀切割自己形成造作伤的事实。
正义网记者了解到,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称自己长期遭受周某家暴,案发前再次因琐事被殴打,长期积累的不满爆发,于是趁周某躺在床上休息时,持刀对其进行捅刺。公安机关对王某的身体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脸上、身上有多处淤青。为进一步查明王某的作案动机,温州市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对双方亲友及同事进行走访和取证。经查证,周某、王某共同生活期间,周某对王某有过多次家暴行为。此外,案发后,王某积极赔偿,并取得了周某亲属谅解。
2024年5月8日,法院综合上述情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王某未提出上诉。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作者:徐晴子 朱书慧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提示
《刑法》【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