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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始于爱也终于爱的抚养之争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10月09日分类:转载浏览:96次举报

原创:徐琛          

   孩子由谁直接抚养,一直是离婚纠纷中的难点问题。实践中,个别父母在争取直接抚养孩子的过程中会出现争夺、藏匿孩子的行为,这些行为往往会给孩子的身心带来难以抚平的伤害。面对离婚纠纷中各类复杂情形,法官该如何准确评估实际情况,引导父母理性处理纠纷,防止对未成年人造成“次生伤害”?近日,我们在审理一起涉未成年人抚养问题的离婚案件时,通过三方联动机制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守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起

女儿由谁直接抚养

王女士、李先生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后二人因产生矛盾而长期分居。本案是王女士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过程中,双方因子女抚养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甚至多次发生争抢子女的情况,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准许王女士与李先生离婚,并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子女抚养事宜,法院认为,两个孩子长期随李先生与李先生的父母同住,且在附近的学校上学,日常生活、学习主要由李先生照料,而王女士与李先生分居后在外租住,又因离职导致职业发展不稳定,为保障孩子稳定的生活状态及教育环境,最大限度减小父母离婚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确定两子女仍由李先生直接抚养。

王女士不服,上诉要求改判女儿由其直接抚养,并提出对抚养费、探望方式进行调整,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诉求。

王女士认为,自己与女儿关系笃厚,且女儿对母亲更为依赖,故要求女儿随其共同生活。李先生则认为,王女士在分居期间曾多次抢夺女儿,还擅自带女儿进行抑郁症鉴定等,这些行为明显不利于女儿成长。

破冰

家事调查探实情

合议庭认为,双方对由谁直接抚养女儿争执不下,且出现的过激行为已经给孩子造成了心理阴影,这种情况下仅靠一纸判决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当务之急是需要尽快找到化解矛盾的突破口。为此,合议庭决定委托上海市阳光社区事务中心开展家事调查,希望以此更为详尽地了解王女士、李先生及两个孩子的生活状况。

在收到法院的委托后,两位社工在初步了解案情后前往王女士家中开展家事调查,通过与王女士的长达四个小时的沟通,社工不仅深入了解了王女士的家庭过往,对她的心理状态、往日与孩子的生活状况、如今的探望情况以及对抚养问题的意愿等都有了更为充分的认知。当日下午,两位社工又马不停蹄前往李先生家中,通过与李先生的交流和与两名未成年子女互动,对李先生一家的生活现状进行了深入了解。沟通过程中,社工不仅对双方的情绪开展了疏导,也不断劝慰双方,指出相对于经济因素,情感维系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更为重要,引导双方从孩子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理性解决问题。

“兄妹之间互动良好,建议减少手足分离的可能性,尽量避免再次变动造成孩子心理创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济条件差距较大,但都愿意为孩子付出,尽量避免将可能存在的经济纠葛与孩子的抚养互为筹码。”……经过一天的深入走访后,社工向合议庭反馈了厚厚一沓家事调查报告,为调处纠纷提供了详实依据。与此同时,王女士、李先生也均表示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这让我们看到了这起纠纷和解的希望。

化解

温情调解护成长

随后,合议庭与市妇联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上海二中院调解工作室调解员组织双方当面调解。

然而调解一开始,双方仍各执己见,剑拔弩张。我们和调解员相互协作,及时疏导双方的情绪,劝慰他们不要过度纠缠于既往过错和细枝末节,而要立足现实、展望未来。同时,我们向双方充分告知了家事调查报告的结论,引导双方根据孩子的生活现状,对孩子由谁直接抚养、抚养费等问题进行理性考量。

最终,经过四个多小时的调解工作,王女士最终同意两子女仍由李先生直接抚养,双方还对探望、财产分割等二十余项事项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心语:

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守护万家灯火安宁,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许多家事纠纷中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往往涉及家长里短、情感纠葛等问题,仅仅通过庭审和案卷材料很难完全掌握矛盾的起因。本案中,社工提供的家事调查报告让纠纷调处有了更充分的依据,对矛盾化解、情感修复等均助益良多。面对复杂多样的实际问题,根据案件审理需要适时引入青少年事务社工、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人民调解员等参与涉未成年人纠纷化解,可以更好地聆听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离婚纠纷对孩子的影响。

文章来源:上海二中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律师提示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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